来信标题 | 汉中市汉台区海洋城小区开发商重复收取回迁户燃气和有线电视初装费 |
来信时间 | 2023-01-11 10:16:09 |
来信内容 | 我们是原址回迁的失地农民,经过多年上访维权于2o19年12月底才回迁,经过咨询律师己确定我们的回迁房是商品房,领钥匙时开发商委托蜀信物业又收取了一次我们的燃气和有线电视初装费,这是否违反了2o22年7月16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和2o2o年11月3号《陕西省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水电气工程建设安装行为的通知》和发改价检<2o11>548号《陕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之共同条款:商品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旋,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中,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回复时间 | |
回复内容 |
您好!由于来信中资料不是很详细,不能直接判断房屋是否属于“一价清”政策范围。现将相关政策回复如下: 1、2010年3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 〔2010〕29号)明确规定:“新建商品住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包含在住房价格中,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 2、来信中涉及房屋是否属于商品房应由房屋权属主管部门确定。 3、鉴于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市场调节价,为了规范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价格行为,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应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切实落实一价清制度。 能否收取燃气和有线电视初装费,需依据房屋性质、合同签订事项等具体情况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