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国家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促进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我委编制了《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17日
(1-65〔2024〕5号)
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加快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等文件精神及我省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各类设施的总称。按照不同的应用对象,分为自用、专用及公用充电设施。专用及公用充电设施统称公共充电设施。具体如下: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的,专为其停放的车辆充电的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单位、居住区等特定范围的车辆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专为公交、环卫等特定领域的车辆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面向社会车辆开放经营、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 陕西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智慧车联网平台(以下简称“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是国家、省、市三级充电设施监管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接入省内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数据,面向政府、协会、企业、公众提供充电设施运营服务监测、行业报告与政策查询、技术与科普宣传、车网互动支撑等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发展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事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按照“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的原则,编制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韩城市政府依据省级发展规划,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或建设方案),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与交通、电力等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或建设方案)应包含指导思想、发展目标、重点任务、规划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明确各类应用场景下公用、专用充电设施的建设规模、点位布局、建设时序以及自用充电设施的建设规模等。
第七条 专项规划(或建设方案)编制应严格落实以下配置要求:
(一)居住区。以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配置。新建居住区个人固定车位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在既有居住区加快推进个人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应装尽装,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因地制宜配建公共充电车位。自用充电设施应使用交流有序充电设施。
(二)专用停车场所。按照快慢充结合配置。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固定车位10%的比例新建或改造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公交、环卫、出租、物流等专用停车场站按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三)公共停车场所。以快充为主配置,鼓励推广应用超级快充。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配建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5%,建成的充电车位不低于10%;鼓励在已建成公共停车场增建充电基础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建成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10%;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和停车位,建设或改造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加油(气)站增建充电基础设施。4A、5A景区设立公共充电区域,鼓励3A级及以下景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四)县乡和农村地区。加强县乡、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实现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鼓励异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旅游重点村布局建设充电桩。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面向个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
第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市级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或建设方案)。政府投资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审批制,由同级审批部门审批;其他项目实行备案制,由所在地县级项目备案部门实行线上备案。备案时严格按照下述要求执行,严禁额外增加前置要件。
(一)自用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备案手续。
(二)专用充电设施。无新增用地的项目,无需办理备案手续;新增用地的项目,需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提交用地相关材料。
(三)公用充电设施,需办理备案手续。无新增用地的项目,备案时提交运营场地的权属文件或租赁合同(经营合作协议);新增用地的项目,备案时提交用地相关材料。
(四)配套充电基础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可纳入主体工程办理相关手续。
(五)因充电设备改造升级、所有权人变更等,导致项目信息与原备案文件不一致时,应到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内容。
第十条 原则上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应采用智能设施,鼓励既有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提升车网双向互动能力。
第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的设计、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人防等部门有关要求,不能影响人防工程战时防护效能。移动式机械车位不允许安装充电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在居住区、办公场所等停车场(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时,产权所有者或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收到安装申请后应予以受理,同意安装的应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并配合开展勘查、用电安装、现场施工等工作,不同意安装的应书面说明具体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
第十三条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所在场所应当按照《图形标志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 31525)规定,设置完备的标识标志及计量检定合格证。
第十四条 已备案的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建成后,应向当地县级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申请应附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接入意见)。县级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相关部门、电网企业按照国家及我省充电基础设施设计、验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联合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运。
第十五条 公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投运后,需按国家要求及时将静态、动态数据上传至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或电动汽车充电服务;
(二)配置企业运营管理系统,具备运营数据监测、采集、存储以及实时传输等功能;
(三)拥有专职运行维护人员,满足充电设施运营管理需求,确保充电设施安全平稳运行;
(四)履行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安全职责制度,具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用户监督。
第十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或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按市场化原则收取。费用收取应当明码标价,并支持多种支付方式。
第十八条 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执行大工业电价,2030年底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其他充电基础设施按其所在场所电价类别执行。充电基础设施用电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第十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和运营企业负责充电设备及附属设施的生产运行安全、数据信息安全等,应自行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检查,保留安全检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处理设施故障,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开展全面检查,制定充电高峰时段预案,做好充电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根据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及相关要求、行业标准及充电需求,适时对充电基础设施升级改造,涉及贸易结算的充电基础设施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周期检定。
第二十二条 已备案的公用、专用充电设施不再运营的,所有权人应拆除设施,在电网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并及时向当地备案部门及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用充电设施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当地县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有权人或运营企业整改:
(一)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的;
(二)未备案、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运的;
(三)出现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要信息泄露或其他严重后果,负有主要责任的;
(四)运营管理不善造成用户投诉多、问题频出的;
(五)利用不正当手段恶意竞争,造成充电市场混乱的。
第二十四条 鼓励自用、专用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可自主运营或委托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代为运营,参照公用充电设施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级政府对充电基础设施场地租金实行阶段性减免,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场景对充电基础设施给予一定的建设运营补助,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均衡发展,具体的补助条件和补助标准由各级政府自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鼓励公用、专用充电设施积极参与电力需求响应及绿电交易,开展光储充换一体站等试点示范。
第二十七条 鼓励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或运营企业为充电设施购买安全责任险、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火灾险等险种,保护自身权益。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指导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各市级、县级政府做好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具体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其中:
(一)发展改革(能源)部门作为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
(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有条件的市县制定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助政策;
(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保障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居住区、城市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五)商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加油(气)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建设等工作;
(七)文旅部门负责协调推进A级以上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业务许可资质、设备质量计量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九)其他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协调推进各自行业内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 电网企业负责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及供电服务等工作。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合理预留充电保障能力;建立服务绿色通道,优化报装程序,明确办理时限,及时满足充电基础设施接入需求。充电基础设施与电网产权分界点为充电设施的专用变压器(控制箱),由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投资建设。从产权分界点到公网接入点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营维护,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价回收,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第三十条 陕西省电力行业协会电动交通及储能分会应加强行业规制管控,协助做好行业企业与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信息数据对接工作,引领行业规范发展。
第三十一条 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的设计、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规范建设,满足国家充电设施服务监测平台的数据规范要求,及时进行升级改造。
第三十二条 充分利用专项债券和基金等金融工具,支持充电基础设施以及配套电网建设改造项目。
第三十三条 鼓励国有企业在农村地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等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兜底建设,服务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