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7日至12月31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涉及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访件6件,目前已办结6件,现将6件办理结果通报如下:
序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涉及单位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处罚和问责情况 | 受理编号 |
1 | 陕西省秦岭办让北京水科院对一批水电站做评估,评估后并未告知水电站哪里违规,强制实行了“一刀切”拆除。 | 省发展改革委 |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保护好“中华祖脉”“中央水塔”,当好秦岭生态卫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陕西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拟制了《陕西省秦岭区域小水电站工程整治评估指标和标准》,通过2轮征求意见、多次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环节,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根据《指标和标准》,我省成立综合评估组,由省市县三级共同对秦岭区域小水电站逐一进行综合研判评估,包括合法性建设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群策群力制定“一站一策”整治方案,整治意见通过涉秦岭6市政府官网面向社会进行公示,不存在“一刀切”情况。 | 不属实 | 无 | D2SN202112260002 |
2 |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陕西省秦岭区域小水电站工程整治评估指标与标准》,以“一刀切”的标准拆除了秦岭区域除部分水电站外的400余座小水电站。位于洋县的“八仙园一级水电站”和“八仙园二级水电站”列入“退出'的整治意见。1、“八仙园一级水电站”和“八仙园二级水电站”工程并未违法违规。2.部分电站仅拆除厂房,大坝失去了发电机组的调节失去了防洪功能,存在安全隐患。3.电站拆除后,相应的赔偿方案未出台,企业无法按时偿还贷款。4.拆除的水电站中职工就业安置问题未得到解决,大量人员因此失业。12月29日再次来信称: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评估与标准》中的认定“未批先建”的规范性文件不适用于八仙园一、二级电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未批先建”进行处理。所以对处理回复结果表示不认同。 | 省发展改革委 | 1. 关于“一刀切”问题。我省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工作在进行了现地调研和全面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小水电合法合规性建设情况和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按照拆除、退出、整改三种类型,依法依规、科学有效开展整治工作。经统计,秦岭区域共438座小水电站,截至今年9月10日,累计拆除298座、退出84座、整改56座,不存在“一刀切”情况。 2. 关于《评估指标与标准》问题。《陕西省秦岭区域小水电站工程整治评估指标与标准》(陕秦岭办函〔2021〕74号)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广泛调研、拟制初稿、征求意见、专家论证、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合法性审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等程序后印发实施,出台程序合法合规,出台过程公开透明。 3. 关于“八仙园一级、二级水电站”的合法合规性认定问题。经调查,八仙园一级、二级水电站位于汉中市洋县华阳镇,属秦岭重点保护区。2座水电站均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违规问题。2021年6月,我省成立综合评估组,按照“实事求是、分类施策”的原则,省市县三级共同对秦岭区域小水电站逐一进行综合研判评估,考虑到2座水电站具有防洪功能,经公示复审等环节后,将八仙园一级、二级水电站最终确定为“退出类”。 4. 关于保留大坝的安全监管问题。针对保留的大坝,我省将按照防洪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重新确定工程等级、建筑物级别、控水标准,并进行相应复核、加固设计和规范管理,避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5. 关于资金补偿问题。我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正在由省水利厅牵头抓紧制定《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资金筹措(补偿)方案》,对符合资金补偿条件的小水电站,经资产评估后,依法依规给予合理补偿。 6. 关于拆除退出类小水电站的职工安置问题。8月2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陕秦岭委〔2021〕7号),明确提出“各市、县(区)要牢牢兜住‘三保’底线,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和安置,避免产生新的不稳定因素”,目前职工安置问题市县两级正在积极研究解决。 | 不属实 | 无 | X2SN202112290022 |
3 | 勉县锦瑞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对政府拆除勉县瓦房沟水电站的诉求:1.依法撤销瓦房沟水电站违法违规的不实结论。2.恢复瓦房沟电站生产。3.合理赔偿该电站的财产损失。4.自电站拆除后银行贷款及利息恳请政府暂停利息的累积,并对电站员工给予妥善安置。12月16日来信:勉县锦瑞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瓦房沟水电站是按照勉县外坝河流域梯级水电站开发总体规划,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批准投资建设,手续完备,建设及运行中无违法违规问题。全省开展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工作时,该公司按照要求上报了电站设立的相关资料,省秦岭办审核认为,上报资料中环评报批资料不全,之后该公司按照要求及时补充上报了瓦房沟水电站环评工作的全部资料。勉县人民政府提请:瓦房沟水电站建设过程中资料齐全,程序合法,恳请对瓦房沟水电站进行重新评估。但是汉中市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对该公司提供的材料及勉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审核意见未上报省秦岭办。同时对勉县瓦房沟水电站实施了强制拆除。举报人认为《拆除通知》程序违法。诉求:1、依法撤销瓦房沟水电站违法违规的不实结论;2、恢复瓦房沟水电站复工复产;3、合理赔偿该电站的财产及经济损失;4、自电站拆除后银行贷款及利息恳请政府予以暂停利息的累计,并妥善安置电站员工。12月29日再次来信称:2021年12月24日对收到反映瓦房沟水电站存在“无有效的环评批复文件”违法违规问题答复不满意。 | 省发展改革委 | 1. 关于“瓦房沟水电站”的合法合规性认定问题。经调查,瓦房沟水电站位于汉中市勉县同沟寺镇,属秦岭一般保护区,存在“无有效的环评批复文件”(备注:该小水电站未能提供环评审批文件)的违法违规问题,且无防洪、供水、灌溉等综合功能。2021年6月,我省成立综合评估组,按照“实事求是、分类施策”的原则,对秦岭区域小水电站逐一进行综合研判评估,经过公示复审等环节后,将瓦房沟水电站最终确定为“拆除类”。 2. 关于资金补偿问题。我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正在由省水利厅牵头抓紧制定《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资金筹措(补偿)方案》,对符合资金补偿条件的小水电站,经资产评估后,依法依规给予合理补偿。 3. 关于拆除退出类小水电站的职工安置问题。《关于进一步加强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陕秦岭委〔2021〕7号)中,明确提出“各市、县(区)要牢牢兜住‘三保’底线,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和安置,避免产生新的不稳定因素”,目前职工安置问题市县两级正在积极研究解决。
| 不属实 | 无 | X2SN202112290023 |
4 | 宁陕县小水电站七八十年代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及时解决宁陕全县无电的原始生产、生活方式及电气化县建设,投入所有积蓄和心血修建了电站,多年来一直合法经营、照章纳税。2021年7月相关部门不分秦岭保护区内外,搞“一刀切”拆除了39座电站,并扣上违法、违规的大帽子,导致几千亩农田灌溉无法保障。现电站已经拆除4个多月了,地方政府未出台任何赔偿政策。现提出以下诉求:1、拆除该水电站是否合法合规;2、落实该电站赔偿政策。12月29日再次来信称:1、勒令陕西省秦岭办摘掉29家小水电业主“违法违规”帽子,查实相关人员伪造政绩、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实,依法严惩。2、尽快落实电站拆除后的补偿金额及电站所欠银行债务及民间借贷等相关问题。3、恢复已经拆除的水电站。 | 省发展改革委 | 1. 关于小水电的合法合规性认定问题。2020年10月,我省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对秦岭区域所有小水电站逐一实地核查、收集资料,整理汇总形成《秦岭区域小水电站目录》,经两次公示、反复核实后,确定秦岭区域小水电站数量。2021年6月,我省成立综合评估组,对秦岭区域小水电站逐一进行综合研判评估,包括合法性建设情况,群策群力制定“一站一策”整治方案,再次面向社会进行公示,过程合法合规、公开透明。 2. 关于“一刀切”问题。我省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工作在进行了现地调研和全面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小水电站合法合规性建设情况和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按照拆除、退出、整改三种类型,依法依规、科学有效、分类施策开展整治工作。经查,安康市宁陕县秦岭区域共43座小水电站,按照“实事求是、分类施策”的原则,纳入拆除类30座、退出类9座、整改类4座,不存在“一刀切”情况。 3. 关于农田灌溉问题。按照“四个确保”总要求,8月2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陕秦岭委〔2021〕7号),明确要求各市、县(区)“要落实相关措施,确保已退出电站原有供水、灌溉、防洪等公益性功能得到有效落实,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失”。整治期间,我省对具有供水、灌溉、防洪等功能的61座小水电站,在其公益性功能得到有效落实的前提下,平稳推进整治工作。 4. 关于资金补偿问题。我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正在由省水利厅牵头抓紧制定《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资金筹措(补偿)方案》,对符合资金补偿条件的小水电站,经资产评估后,依法依规给予合理补偿。 | 属实 | 无 | X2SN202112290024 |
5 | 陕西省秦岭生态委员会不尊重客观事实,不依法行政,认定所有拆除的电站均属于违法违建,对拆除电站不给予合理赔偿。1、秦岭地区小水电85%为民营,拆除90%以上,赔偿标准不明确,不到位,宁陕县金鸡河电站也被认定为违法违建;2、这次整治中有38座水电站30米以上中高坝,有20多座被列为退出,整治的措施是拆除发电机组保留大坝,存在重大安全隐患;3、陕西省秦岭生态委员会及地方政府拆除小水电站不给予赔偿,汉中市佛坪县耖家庄水电站是拆除电站,没收大坝,造成企业股东投资的1.7亿元全部损失。诉求:给予合理赔偿。 | 省发展改革委 | 1. 关于小水电的合法合规性认定问题。2020年10月,我省委托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对秦岭区域所有小水电站逐一实地核查、收集资料,整理汇总形成《秦岭区域小水电站目录》,经两次公示、反复核实后,确定秦岭区域小水电站数量。2021年6月,我省成立综合评估组,省市县三级共同对秦岭区域小水电站逐一进行综合研判评估,包括合法性建设情况,群策群力制定“一站一策”整治方案,再次面向社会进行公示,过程合法合规、公开透明。 2. 关于小水电整治拆除退出比例问题。我省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工作在进行了现地调研和全面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小水电合法合规性建设情况和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按照拆除、退出、整改三种类型,依法依规、科学有效开展整治工作。经统计,秦岭区域共438座小水电站,截至今年9月10日,累计拆除298座(占比68%)、退出84座(占比19.2%)、整改56座(占比12.8%)。 3. 关于保留大坝的安全监管问题。针对保留的大坝,我省将按照防洪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重新确定工程等级、建筑物级别、控水标准,并进行相应复核、加固设计和规范管理,避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4. 关于资金补偿问题。我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正在由省水利厅牵头抓紧制定《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资金筹措(补偿)方案》,对符合资金补偿条件的小水电站,经资产评估后,依法依规给予合理补偿。
| 属实 | 无 | X2SN202112290025 |
6 | 2021年7月3日,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快推动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工作的通知》。洋县周家坎水电站被定性为“违法违规建设”,并面临被拆除。诉求:1、依法赔偿损失。2、请求恢复周家坎水电站。3、周家坎水电站是水利部认证的“绿色小水电”,请求摘掉“违法违规”的帽子,恢复“绿色小水电”认证。 12月29日再次来信表示:关于周家坎水电站环保督查反馈意见收悉,再次反映。1、在“违法违规”没有查实、没有通知、没有补偿、没有协商、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2021年7月21日洋县小水电专班强行将周家坎水电站拆除;2、周家坎水电站进行了装机容量变更手续的补正,还是被认定违法违规;3、请求提供中国水科院签字盖章的评估报告。周家坎水电站是水利部认定的绿色小水电站,违法违规的认定是违反上位法;4、请求赔偿损失,恢复电站。 | 省发展改革委 | 1. 关于“周家坎水电站”的合法合规性认定问题。经调查,周家坎水电站位于汉中市洋县金水镇,属秦岭一般保护区。2012年4月25日,汉中市发展改革委文件《关于洋县周家坎水电站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汉发改农经〔2012〕350号),通过了该小水电站立项审批,其中批复装机容量4800KW,经实地考察实际装机容量10000KW,该小水电站未能够提供容量变更批复手续,存在“未按照批复规模建设”的违法违规问题,并且无防洪、供水、灌溉等综合功能。 2. 关于“周家坎水电站”的整治类型认定问题。2021年6月,我省成立综合评估组,省市县三级共同对秦岭区域现有小水电站逐一进行综合研判评估,根据《陕西省秦岭区域小水电站工程整治评估指标与标准》中“对违法违规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拆除或退出”有关规定,将汉中市洋县周家坎水电站综合研判为“拆除类”。2021年6月,整治意见通过涉秦岭6市政府官网面向社会进行公示,不存在该小水电站反映的“事先不知情”问题。 3. 关于提供“周家坎水电站”评估报告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等规定,对该小水电“请求提供中国水科院签字盖章的评估报告”事项,不能予以支持。 4. 关于资金补偿问题。我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正在由省水利厅牵头抓紧制定《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资金筹措(补偿)方案》,对符合资金补偿条件的小水电站,经资产评估后,依法依规给予合理补偿。 | 不属实 | 无 | X2SN202112290026 |
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陕西时间:2021年12月4日-2022年1月4日
专门值班电话:029-81026166,专门邮政信箱:陕西省西安市A127号邮政信箱。
督察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