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有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区域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区域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31日
(1-57〔202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