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秦都市报-秦闻讯(记者 张维)9月15日记者获悉,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和规范区域节能审查工作,提升节能审查效率,保障区域能源消费强度、能源消费总量、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陕西省区域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试行)》,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区域节能审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实施办法规定的区域为规划手续完备、地理空间确定、产业定位明晰及节能管理目标落实、监管能力有保障的自贸区、经开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和特色小镇等区域。区域节能审查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产业规划等,对区域节能管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设备、工艺、技术等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区域节能报告后,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区域节能审查的依据。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评审意见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区域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区域节能审查不予通过,并将相关意见抄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区域节能审查:区域边界未经法定机关清晰界定的;区域节能管理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化石能源消费控制要求、可再生能源用电量在用电量中的占比要求不明确的;区域能效标准不清晰的;区域负面清单不明确的;区域节能承诺监管责任未落实的。
区域节能审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内的项目,按照节能审查权限实施单独节能审查,不得纳入区域节能审查承诺备案范围。对属于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纳入全省各级区域节能审查承诺备案范围。
区域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承诺备案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在项目开工前向本区域节能审查机关或区域管理机构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节能审查机关或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承诺备案的内容依法实行公开。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节能管理目标要求,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实施项目动态管控,可视情况采取区域内新增能耗项目限批。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规避单独节能审查实施承诺备案的,由节能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设单位、节能服务机构等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并按规定将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到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陕西”网站向社会公示。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