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部署要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9〕32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陕西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出台以来我省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开展现状,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厅联合印发通知,对全省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目标任务、保障措施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精神要旨,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发展改革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化解矛盾、调处争议、公正司法的职能作用,畅通调解渠道、创新调解方式,构建价格争议纠纷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多措并举协同化解价格争议,共同推动和完善价格争议纠纷多元预防和化解机制,提高社会综合治理能力,为奋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做出新的贡献。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发展改革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统筹协调,发挥职能作用,对照国家三部委《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强化保障措施,逐项查漏补缺,理清目标任务、明确方法步骤、完善体制机制,扎实做好交通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障、医疗服务、物业服务、旅游餐饮服务、工程建设造价、农业生产资料、保险理赔等民生领域价格争议纠纷化解工作,共同防范和化解重大价格争议纠纷,努力打造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服务品牌。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作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和组织推进力度,完善配套制度,健全调解体系,及时解决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价格争议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为了保证国家三部委《意见》的贯彻落实,在8月7日召开的全省价格认证中心主任座谈会上,省价格认证中心主任就“争取两年内实现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站点在全省A级旅游景区、基层社区全覆盖的目标”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各设区市至少先安排一个县(区)进行先行先试,以点带面。省价格认证中心还对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站的标牌标识、调解流程、工作职责进行了统一,确保我省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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