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1 | 工程咨询领域联合抽查 |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 第二十七条 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工程咨询单位监督检查计划,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信息备案情况; (三)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四)咨询成果质量情况; (五)咨询成果文件档案建立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
2 | 对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五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
3 | 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五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并委托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执法活动,协调电力执法过程中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
4 | 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 |
5 | 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6 | 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第十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 |
7 | 对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4月修订)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四个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规则、办法的通知》(煤建监字〔2008〕3号) 第七条第二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设立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第十条 中心站的主要职责:十、组织本辖区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查。 |
8 | 对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检查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17]1331号) 第三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