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案件涉案物品鉴定中应注意的细节
来源:安康市价格认证中心
发布时间:2018-01-09
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是价格鉴证机构的主要业务之一,是价格工作服务于司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和“罪与非罪”,“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而工作质量的高低取决于鉴定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的细节,笔者结合鉴定工作实际,谈谈刑事案件涉案物品鉴定过程中应注意的细节。
一、严把案件受理关
价格认证中心在收到刑事案件价格鉴定书面委托后,应对其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机关又不能详细补充的,价格认证中心须坚决不予受理。 一是价格鉴定书面函件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二是相关材料不齐全的;三是应提供有效的质量、技术等检测报告而未提供的;四是价格鉴定标的灭失或与基准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五是委托资料缺少侦查人员的签名的。上述几种情况鉴定机构不予受理符合《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具体要求,不是什么样的委托我们鉴定机构都可以受理,而是办案机关的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法规的要求,这样做可以很好的树立认证部门外部形象,理顺我们和办案机关的关系,化解办案机关和我们之间的误会,规避行业风险。反之,就会给我们的工作带来很多负面影响和不必要的麻烦。
二、查勘现场需缜密
1、现场查勘是整个鉴定工作中的最为重要的环节,也是鉴定人员对涉案物品直接感官认识的第一步,同时也是对委托方提供委托资料的再次核对的一个环节。现场勘验中如果发现委托资料载明的涉案物品数量、规格、型号等与查勘时的物品不相符,应立即与委托方进行沟通。确保委托资料载明物品与查勘现场物品一致。否则应责令委托方更改委托资料或中止鉴定,直至委托资料所载明的物品与现堪物品一致。确保我们的结论客观公正,经得起推敲。
2、现场查勘时务必对涉案物品的规格型号、数量等技术参数进行详尽的查勘,同时要对涉案物品的现状包括使用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现场测试。只有对涉案物品有了直观详尽的感知,才能在测算过程中,比较客观的评判涉案物品功能性、实体性贬值率,方能准确地确定涉案物品的综合成新率。在此环节宁可登记尽可能详尽,避免遗漏任何有用的信息。
三、测算过程需细致
1、在测算过程中首先要对涉案物品的重置价格进行大量的调查,认真甄别涉案物品属于那类价格形式。凡是涉案物品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其重置价格须根据鉴定的目的,结合市场行情,在规定的幅度内具体确定。但因注意当政府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时,应按照政府干预价格进行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应以市场价格的中准价位为重置价格。
2、刑事案件涉案物品包罗万象,涉及领域很广,各类物品的成新率计算时,带有很强的主管色彩,这就需要鉴定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始终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处理好每起案件。有强制使用时间的,在扣减功能性、实体性、经济性贬值时不但要考虑强制折旧的因素,还要考虑涉案物品的市场交易状况。在没有强制折旧规定而使用目测成新率时,一定要客观公正,避免带着有色眼镜看问题。
四、制作结论需精细
目前我们使用的制式“价格鉴定结论书”带有很多行政色彩,与司法鉴定的需要有不相匹配的地方。为了规避行业风险,尽量适应司法鉴定的需要,在制作结论书第二、五、七、十条是时应分别注意以下几点。
1、价格鉴定结论第二条“价格鉴定目的”条款中载明“确定鉴定标的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委托方提供价格依据”。“依据”二字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的涉案物品和收费价格按国家定价或规定的幅度进行计算,在第二条中应使用“价格依据”字样;涉案物品和收费项目属于市场指导价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的中准价格计算,第二条中应使用“价格参考”字样。
2、制作第五条时,引用的法律法规须谨慎,无论是法还是地方法规或者是部门规章,不管位阶高低,原则是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要有针对性,对鉴定标的有用,而不是盲无目的的滥用一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结论书的第七条是整个结论书的精华部分,也是鉴定人员对鉴定标的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具体体现。这一部分的阐述要富于逻辑性,层次要分明,铺垫的细节一定要与最终的结论相适应。
4、结论书的第十条是鉴定机构责免的具体说明,每一起案件都有其特殊性,责免说明也不尽相同,不能千篇一律。否则不但起不到免责的作用,还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行业风险。
5、结论书装订之前,必须加盖齐缝章。没有这一环节的内在风险不言而喻。
五、送达鉴定结论
最后一道环节是将制作好的结论书送达委托方,一定要注意让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一来可以证明结论已送达,二来为行政救济期间时间计算提供了依据。
上述是笔者多年从事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一些体会,不尽之处敬请谅解。
一、严把案件受理关
价格认证中心在收到刑事案件价格鉴定书面委托后,应对其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机关又不能详细补充的,价格认证中心须坚决不予受理。 一是价格鉴定书面函件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二是相关材料不齐全的;三是应提供有效的质量、技术等检测报告而未提供的;四是价格鉴定标的灭失或与基准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五是委托资料缺少侦查人员的签名的。上述几种情况鉴定机构不予受理符合《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具体要求,不是什么样的委托我们鉴定机构都可以受理,而是办案机关的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法规的要求,这样做可以很好的树立认证部门外部形象,理顺我们和办案机关的关系,化解办案机关和我们之间的误会,规避行业风险。反之,就会给我们的工作带来很多负面影响和不必要的麻烦。
二、查勘现场需缜密
1、现场查勘是整个鉴定工作中的最为重要的环节,也是鉴定人员对涉案物品直接感官认识的第一步,同时也是对委托方提供委托资料的再次核对的一个环节。现场勘验中如果发现委托资料载明的涉案物品数量、规格、型号等与查勘时的物品不相符,应立即与委托方进行沟通。确保委托资料载明物品与查勘现场物品一致。否则应责令委托方更改委托资料或中止鉴定,直至委托资料所载明的物品与现堪物品一致。确保我们的结论客观公正,经得起推敲。
2、现场查勘时务必对涉案物品的规格型号、数量等技术参数进行详尽的查勘,同时要对涉案物品的现状包括使用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现场测试。只有对涉案物品有了直观详尽的感知,才能在测算过程中,比较客观的评判涉案物品功能性、实体性贬值率,方能准确地确定涉案物品的综合成新率。在此环节宁可登记尽可能详尽,避免遗漏任何有用的信息。
三、测算过程需细致
1、在测算过程中首先要对涉案物品的重置价格进行大量的调查,认真甄别涉案物品属于那类价格形式。凡是涉案物品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其重置价格须根据鉴定的目的,结合市场行情,在规定的幅度内具体确定。但因注意当政府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时,应按照政府干预价格进行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应以市场价格的中准价位为重置价格。
2、刑事案件涉案物品包罗万象,涉及领域很广,各类物品的成新率计算时,带有很强的主管色彩,这就需要鉴定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始终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处理好每起案件。有强制使用时间的,在扣减功能性、实体性、经济性贬值时不但要考虑强制折旧的因素,还要考虑涉案物品的市场交易状况。在没有强制折旧规定而使用目测成新率时,一定要客观公正,避免带着有色眼镜看问题。
四、制作结论需精细
目前我们使用的制式“价格鉴定结论书”带有很多行政色彩,与司法鉴定的需要有不相匹配的地方。为了规避行业风险,尽量适应司法鉴定的需要,在制作结论书第二、五、七、十条是时应分别注意以下几点。
1、价格鉴定结论第二条“价格鉴定目的”条款中载明“确定鉴定标的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委托方提供价格依据”。“依据”二字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的涉案物品和收费价格按国家定价或规定的幅度进行计算,在第二条中应使用“价格依据”字样;涉案物品和收费项目属于市场指导价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的中准价格计算,第二条中应使用“价格参考”字样。
2、制作第五条时,引用的法律法规须谨慎,无论是法还是地方法规或者是部门规章,不管位阶高低,原则是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要有针对性,对鉴定标的有用,而不是盲无目的的滥用一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结论书的第七条是整个结论书的精华部分,也是鉴定人员对鉴定标的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具体体现。这一部分的阐述要富于逻辑性,层次要分明,铺垫的细节一定要与最终的结论相适应。
4、结论书的第十条是鉴定机构责免的具体说明,每一起案件都有其特殊性,责免说明也不尽相同,不能千篇一律。否则不但起不到免责的作用,还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行业风险。
5、结论书装订之前,必须加盖齐缝章。没有这一环节的内在风险不言而喻。
五、送达鉴定结论
最后一道环节是将制作好的结论书送达委托方,一定要注意让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一来可以证明结论已送达,二来为行政救济期间时间计算提供了依据。
上述是笔者多年从事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一些体会,不尽之处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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