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价格认证机构服务市场价格监管大有可为
来源:韩城市价格认证中心 发布时间:2018-01-09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绝大多数商品(服务)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近年来,放开商品(服务)价格乱象频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热议。加强和改善对放开商品(服务)的价格监管是摆在基层价格主管部门面前的一个重大难题。价格认证机构是调节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承担价格裁定任务,从事有关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机构,服务的平台和空间十分广阔,在对放开商品(服务)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科学合理地制定方面更是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对价格行为合法性的认定

   近年来,价格欺诈、价格暴利、价格垄断、哄抬价格、串通涨价屡见不鲜。如何对这些价格违法行为实施精准打击,一方面要依靠价格法律法规对这些违法行为作出准确界定,另一方面也要有专门机构对价格行为合法性与价格水平合理性作出认定。价格认证机构具有“对市场主体价格行为合法性进行认定”的职能,可以发挥独特的技术和专业优势,协助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市场违法价格行为进行监管。如何对放开商品(服务)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科学合理地判定,价格认证机构完全可以在这一领域挖掘潜力,有所作为。

   二、对价格水平合理性的认定

   由于市场价格信息的不对称,一些与民生密切相关,影响范围很广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是否合理,是否规范,迫切要求价格部门能“管一管”,从而保障企业和民众的价格知情权。在对此类商品(服务)价格的监管上,一些价格认证机构积极探索,大胆创新,通过对其价格水平合理性的认定,挤掉价格水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如全国不少地方规定了商品房销售前必须实行成本认证制度。实践证明,价格认证机构承担商品房价格成本认证工作,核减了商品房的不合理成本,为价格部门加强和改善商品房价格监管,防止商品房价格过快上涨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地方破解垄断企业价格监管难题,对垄断行业的水、电、气等行业开展价格认证和成本审核,合情合理合法地进行间接监管和干预,优化了投资环境,得到了企业和民众的好评。

   三、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一次性定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经济利益的载体,市场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也会因为当事双方在价格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需要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一个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的价格,或者需要价格主管部门给予公正性的认定。价格认证机构开展价格认定工作,其实质是应社会需求,在特定领域、特定财物、特定时段、特定条件下针对特定商品和服务进行的一次性定价,是一项价格决策工作,属于政府物价部门的行政职能,是政府价格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更能适应放开商品(服务)价格千变万化的特点。有的市县价格认证机构,根据企业的委托,对高新企业、龙头企业的产品进行成本认证、提供价格证明并提出销售价格建议,取得很好的效果。基层价格主管部门完全可以充分发挥价格认证机构的职能作用,提出价格建议、价格证明等,满足市场需求,为市场主体搞好服务。

   四、调解处理价格争议

   实践中,对交通事故理赔、火灾损失认定、拆迁补偿价格认定、物业收费纠纷等诸多价格争议,都通过价格认证机构的居中调解,从源头上得以妥善解决,达到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营造良好价格环境,促进社会安定和谐的目的。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陕西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争议协调机制,根据消费者、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的申请调节处理价格争议。”这一规定无疑为价格认证机构“调处价格争议”提供了充分的法规依据。

  综合来看,发挥价格认证工作职能作用,服务放开商品(服务)价格监管,不仅可行,而且大有可为。价格认证机构服务放开商品(服务)价格监管是价格认证工作“服务系统、服务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价格认证工作今后发展的一个方向,事关价格认证工作的转型升级,事关价格认证工作在价格工作全局中的地位,各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快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建设步伐,理顺价格认证机构的性质和定位,尽快建立以行政机构为主的价格认证机构,为价格认证工作职能的转变奠定基础,努力把价格认证机构塑造成价格部门开展公共服务的重要窗口,进一步提升权威性和公信力,为加强和改善放开商品(服务)价格监管发挥出更加积极的作用。(韩城市价格认证中心 薛转红)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