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康市旅游景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操作办法(试行)》正式出台
来源:安康市价格认证中心 发布时间:2021-11-04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全域旅游创建,营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陕西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结合全市旅游景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10月20日发布了《安康市旅游景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操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根据旅游景区外地游客较多的实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实行简易程序,价格认定机构可以采用现场调解、择时择地调解和电话、传真、邮件调解等方式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工作。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A级以上旅游景区设立“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站”,确定两名及两名以上调解人员,负责景区内价格争议调解工作。

《办法》规定,受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经价格认定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价格争议调解不收取费用。

《安康市旅游景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操作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2021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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