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发改投资函〔2022〕145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规〔2019〕1035号)和《保障性租赁租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规〔2021〕696号)要求,及我省有关规定规范,我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陕发改投资〔2019〕1045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研究提出了《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1. 管理办法内容修改情况。一是将办法“适用于新建、在建、已建成租赁型保障住房(含新筹集集中片区公租房)”调整为“适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含新筹集集中片区公租房)”,2007-2016年度租赁型保障住房项目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再支持;二是将老旧小区改造“为2000年及以前已建成的小区且已纳入我省2019年及以后的老旧小区改造计划”调整为“为2000年及以前已建成的小区(可含15%的2005年以前已建成的小区)且已纳入我省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增加老旧小区改造支持范围;三是安排原则中“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安排纳入目标任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和国有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林区(场)、垦区、城市棚户区(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调整为“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安排纳入目标任务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和国有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林区(场)、垦区不在国家最新支持范围;四是删除“第八条第6段”“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内容不再适用。
2. 请你们认真研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于2月28日前反馈我委。
联系人:投资处 董理
电 话:029-63913272 13992882338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