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发改办函〔2014〕45号
刘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铜川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建设的建议》(第33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建立支持节能减排工作机制的建议事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文山会海二十条措施〉〈省委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保留目录〉》(陕办发〔2013〕11号)要求精简议事协调机构,陕西省节能工作领导小组、铜川市资源型城市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已不在保留目录,因此,不宜再成立“促进铜川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对于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示范工作的协调,建议铜川市政府相关部门与省发改、财政部门沟通,研究协调示范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共同抓好落实。对设立专项资金的问题,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每年在铜川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方面安排了4亿元(共3年)用于项目建设,省财政厅在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方面也安排了专项资金,目前,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示范项目不多,存在着资金等项目的现象,铜川市应当积极筹划,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应。
另外,铜川市作为第二批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之一, 2014年、2015年、2016年单位GDP能耗分别需要比2010年下降17%、22%、27%,远远高于我委已下达和计划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任务,铜川市要按照已制定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第三产业,下更大决心、花更大力气,达到示范城市的要求。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4月21日
(联系人:王少勋,电话:029-87291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