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发改办函〔2014〕46号
魏根全代表:
您提出的《对商洛尾矿资源综合利用的建议》(第39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严把综合利用产业准入关口的建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19号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项目建设应符合“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等条件。我委始终严格按照国家这一政策要求核准审批项目,鼓励企业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同时给予实现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一定的资金和税收支持。
二、关于建立综合利用激励性经济对策的建议
近年来,国家和省上十分重视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工作。2012年商洛市被国家列为第一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2013年商洛市被我省列为循环经济试点。2011年至2013年中省扶持了商洛市一批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和能力建设,补助资金达1.42亿元;陕南循环发展专项资金2013年扶持商洛市园区建设3个,扶持资金2500万元,循环产业项目52个,扶持资金1.09 亿元。同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两年来,认定了商洛市20多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产品,减免税1亿多元。
三、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步伐的建议
国发〔2013〕41号已将水泥行业列为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近年来,省上加大了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根据职能分工,我省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由省工信厅负责。2013年12月,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印发了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陕淘办发〔2013〕3号),将继续淘汰机立窑产能264万吨,落后粉磨站产能486.5万吨。同时,我委将会同省工信厅、省质监局对存在落后产能的水泥生产企业不予办理产业政策确认及生产许可证相关手续。
再次感谢您的关心和支持。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3月17日
(联系人:肖青,电话:029-8729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