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发改办函〔2014〕145号
陈若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组织生产最基本医疗保障用药的提案》(第53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保障公众基本用药权益而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国家医药卫生政策,是国家药品政策的核心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有效的降低了药品价格,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但在此过程中,也确实出现了您指出的廉价药品消失、部分基本药物短缺或供应不及时等现象和问题。
2012年11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用量小 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品种定点生产试点的通知》,要求各地通过建立短缺药品信息平台、调整优化医疗机构药品库存、加快研究建立常态化短缺药品储备、试点开展短缺药品定点生产、加强生产供应监测和协调等措施,保证生产企业合理盈利,调动生产企业的积极性,提高短缺药品供应能力,保障临床需求。
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是一项长期任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基本药物短缺也是个综合性问题,涉及研发、生产、流通、价格、信息等多环节、多领域、多部门,我们将关注基本药物制度运行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并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做好药品招标采购制度改进等工作。
欢迎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4月21日
(联系人:冯雷,电话:029-87293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