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省十一届政协二次会议第235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省十一届政协二次会议第235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档案室 发布时间:2014-07-01

陕发改办函〔2014〕161号

郭育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保护秦岭自然环境、减少过度开发的建议》(第23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保护秦岭自然环境问题的关注。秦岭是黄河、长江水系的分水邻,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功能保护区,也是国家南水北调中线调水工程的重要水源涵养区和天然绿色生态屏障,保护好秦岭自然环境、减少过度开发,对于建设富裕、和谐、美丽陕西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高度重视,2008年省政府颁布实施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条例》中明确了海拔2600米以上的秦岭中高山针叶林灌丛草甸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为禁止开发区;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秦岭中山针阔叶混交林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为限制开发区;海拔1500米以下的秦岭低山丘陵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功能区为适度开发区,并分别规定了对应的禁止或限制行为。《条例》也明确要求“建立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秦岭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禁止行为依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为加强对《条例》的贯彻落实,省政府专门成立了以省长和常务副省长为正、副主任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西安等6个市设立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办公机构,省上从2008年起,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省人大环资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环保厅每年对秦岭所在的6个地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大型执法检查,2013年省政府法制办更是会同省发改委等10个行政执法部门,对秦岭以开山采石为主要内容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专项联合检查。西安市政府也组织多个部门对秦岭地区违法开采,违章建筑进行了查处和强行拆除,通过一系列举措,秦岭地区乱开采、乱开发势头被遏制,各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得到加强,秦岭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根据您的建议,我们一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各种渠道,协调省市各相关部门,调动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加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宣传力度,形成省市协调,全民参与,保护秦岭,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二要统筹协调秦岭地区各专项规划,强化规划的统一性和约束性,把规划的实施落实到实处;三要贯彻《条例》,严格把关,在秦岭生态保护区范围内,严格控制审批新上项目,禁止用保护区项目名义扩建或者搭车新建项目,加大秦岭地区执法检查力度,对违法开发项目严肃查处,该停的停,该关的关,对乱搭乱建的违法建筑继续加大整顿的力度,该拆除一律强制性的拆除。完善落实秦岭生态区的各项保护措施,切实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4月22日

(联系人:冯天元,电话:029-87291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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