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发改办函〔2014〕169号
张勇敢委员:
您提出的《秦岭浅山区禁止乱砍乱建的建议》(第77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关注。秦岭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功能保护区,也是国家南水北调中线调水工程的重要水源涵养区和天然绿色生态屏障,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对于建设富裕陕西、和谐陕西、美丽陕西具有重要的意义。
2010年12月21日国务院印发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发[2010年]46号)明确将秦岭的绝大部分区域划定为国家层面的限制开发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陕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更进一步明确该区域的主体功能是维护生物多样性、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提供生态产品。保护和发展的方向是加强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天然林保护、长防林建设,开展小流域治理,防止水土流失,促进植被恢复,维护生态系统。2008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海拔2600米以上的秦岭中高山针叶林灌丛草甸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为禁止开发区;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秦岭中山针阔叶混交林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为限制开发区;海拔1500米以下的秦岭低山丘陵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功能区为适度开发区,并分别规定了对应的禁止或限制行为。
近年来,由于旅游开发,秦岭浅山地区乱砍乱建,滥开乱伐,破坏林地,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省上和各市政府依据《条例》的要求,依法对秦岭地区乱砍乱建的现象进行了多次清理整顿,取得了一些效果,但由于体制的原因,治标不治本,秦岭生态环境问题依然突出,没有从根本得到解决。
根据您的建议,省上要进一步加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力度,抓紧实施《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总体规划》(2011—2020年),按照“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再致富”的要求,到2020年,全省要安置生态移民搬迁127554户,468838人。对保护区内的林地,按照国家和省上要求,继续实施优惠鼓励政策,对集体林地按照“谁保护、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分户管理,并按照10元/亩/年的标准实施生态补偿。纳入退耕还林的则按照不同类别实施种苗补贴,其中天保工程按240元/亩补贴,一般项目每亩补贴200元。对秦岭浅山地带的旅游业、餐饮业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鼓励支持各市区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绿色产业。
总之,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结合您提出的建议,积极协调有关方面,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严格保护措施,切实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4月22日
(联系人:冯天元,电话:029-872914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