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04月08日 星期二
关于省十一届政协二次会议第677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省十一届政协二次会议第677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档案室 发布时间:2014-07-01

陕发改办函〔2014〕136号

尊敬王吉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省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第67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建议中所说的,信用是公民立身的根本,企业发展的源泉,社会组织成长的基石。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信用体系建设,并将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作为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列入工作日程。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整体协调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各方面工作,现已初步形成了以信用法规制度建设为保障、以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为基础、以信用组织管理体系建设为支撑、以信用宣传教育和科研为重要手段、以解决社会失信问题和提升信用主体综合能力为重点任务的“五位一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构架。省政府建立了由常务副省长担任总召集人、省发改委为牵头部门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并在省信息中心加挂“陕西省信用管理办公室”牌子,在信用办设立“陕西省联合征信中心”,承担规划和组织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省政府办公厅每年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指导全省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尤其是《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您在建议中非常客观地指出了我省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五点工作建议,正是当前我省信用体系建设需要重点加强和完善的方向。
  一、关于加快我省信用信息征集系统建设
依法加强企业、个人、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形成统一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充分共享和广泛应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我省从2008年开始着手规划建设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经过不断优化和完善,于2012年初建成运行,现已初步实现20多个省级部门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全省工商注册的51万家企业信息已全部入库,收录企业信用记录270余万条。同时,依托信用平台建成了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信用信息申报、信用评估、失信投诉等应用服务系统,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陕西”网站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平均每天超过3000人次。今年,我省将在现有省级平台已经形成的软硬件基础上,全面构建涵盖省、市两级的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征集使用向各市、县延伸,并计划年内启动其他社会法人和公民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整合工作,争取早日建成覆盖全省所有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共享服务体系。
您在建议中提出分别由工商、公安、民政三个部门牵头建设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系统,可能主要是考虑到这三个部门分别掌握着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具备信用信息整合的先天优势和一些较为有利条件。我省在前期规划部署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时,也曾经考虑过这种模式,但最终确定设立一个事业性质的机构专门负责这项工作,更有利于信用信息资源的集中整合和统一管理,有利于节约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有利于信用信息的深度开发和专业服务,满足社会各界多层次的信用应用需求,全国各省市基本都采用了这种模式,也符合国家关于“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要求。
  《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明确规定: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依法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相关工作。目前,我省已经建立了省、市两级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并在推动全省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工作中取得了良好成效,得到了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尤其是省工商局在这项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这三个部门的衔接,相信在各有关部门的协同推动下,一定会做好这项工作。
  二、关于建立统一开放的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当前,国家对工商注册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宽进严管”,而“严管”的有效措施就是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完善信用约束机制。省政府去年年底印发的《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试行) 》(陕政发 〔2013〕50号)明确提出,要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建设以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为基础,以相关部门许可审批、资质资格审批、监管信息为重点,以市场主体自愿申报信用信息为补充的全省统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登记、谁公示”、“谁审批、谁公示”的原则,及时将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上传至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各相关部门信息系统与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的有效衔接,构建服务于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公众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服务体系,健全市场主体失信惩戒制度,引导企业规范诚信经营。
今年,省发展改革委、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将按照《意见》确定的任务分工,会同省工商局加快推进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完善系统运行规则,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协调各级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相关执法部门共同做好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另外,关于个人信用信息公示方面,目前尚有法律障碍,如《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明确规定,个人信用信息不予公开,只通过授权查询方式披露。因此,向社会公示个人信用信息尚不具备条件,还有待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三、关于出台我省公共信用信息评价地方标准和发展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
您提出由省政府制定我省公共信用信息评价地方标准和发展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的建议非常好,对科学推动我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意义重大。
  当前,我国信用评级服务主要局限于资本市场,评级结果主要反映的是债务偿还能力,而针对综合信用水平的信用评价服务市场发展缓慢,且缺乏统一的评价标准。另外,近年来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如工商、税务、质监、交通、水利等)根据本行业信用建设需要,陆续开展了行业信用评价的探索和实践,在各行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各行业的评价指标和标准也不一致,很难得到广泛利用。针对这种情况,省发改委、省信用办正在积极研究推动相关工作。
  您的建议与我们的思路基本一致,我们考虑实践中先从企业信用评价入手,与发展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结合起来,由政府制定全省统一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和业务规范,指导、监督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承担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目前,我们已经初步完成了《陕西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和《陕西省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从事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服务管理办法》的调研起草工作。基本思路是,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独立从事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服务的各方面条件,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和业务规范,从企业的基本信用素质(基础信用度)、信用保障能力(商务信用度)、信用行为记录(社会信用度)多维度分析评定企业信用等级,信用评价结果按照三等九级制(AAA、AA、A、BBB、BB、B、CCC、CC、C)划分,有效期为一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
  四、关于加大信用信息传播应用
大力推进信用信息的共享、传播和应用,加强社会信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不断提高每个社会主体的信用水平以及由其支撑的综合发展能力是信用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和最终效果体现。去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下发了《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经省政府同意,省发改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编办制定印发了《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陕发改财金 〔2013〕1901号),积极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带头使用信用信息,将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政府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资金安排使用、企业债券申报、企业融资服务等重大经济活动管理工作中,推行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对信用等级高、信用能力强、信用记录好的企业给予优先支持;对信用等级低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依法依规限制其从事或参与相关经济活动,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
  我们将按照您的建议,进一步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大力推进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政府行政管理和重大经济社会活动中的运用。同时,不断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努力提升社会各界的信用风险意识,逐步拓展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服务的应用范围。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的很多建议都非常具体,具有操作性,对我们做好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有很大帮助,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继续得到您的指导。
  此复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4月17日

(联系人:张  军,电话:87292411,1390926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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