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45号建议的答复函
对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45号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5-30

陕发改办复〔2015〕59号

 

尊敬的李慧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宝鸡设立综合保税区的建议》(第34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第164/191号令,设立在内陆地区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区域称为综合保税区,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截至今年2月,全国经国务院批复的综保区有41家。

    据我们了解,设立综合保税区需要具备以下三方面的条件:

    一是已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转型升级的需要。如昆山综合保税区是依托昆山出口加工区转型升级而成,苏州高新区综合保税区是依托苏州高新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转型升级而成,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是整合天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升级而成。

    二是确有大型入驻项目的需要。如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是基于惠普及其三大代工厂商的迫切入驻而设立,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是基于富士康iphone生产基地转移至郑州而设立,我省西安高新综合保税区是基于三星项目而设立。

    三是符合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如设立潍坊综合保税区符合《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符合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中原经济区规划》,我省西安综合保税区符合《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等。

    因此,宝鸡要设立综合保税区,需要从国家战略规划实施、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和企业发展需求三个层面分析设立综合保税区的必要性,并从区域建设和实际运营的角度,分析设立综合保税区的可行性。

    在一带一路战略带动下,宝鸡应发挥综合交通优势,努力建成国家西部商贸物流中心、交通物流枢纽,支撑关中−天水经济区副中心城市建设。我委支持宝鸡市发挥自身优势,谋划设立综合保税区,并在申报过程中予以支持与协助。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经济发展的关心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4月24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