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40号建议的答复函
对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40号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5-30

陕发改办复〔2015〕87号

 

郑维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凤县列入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土保持“十三五”规划治理县的建议》(第34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凤县位于陕西西南部,是长江中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的重点地区,“十二五”期间《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未将凤县列入,对凤县支持力度明显不足,针对该问题,我委将在“十三五”期间积极解决。

    2014年,我委开展区域对口协作,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目前,《天津市对口协作规划》已经国家发改委批复,并制定了《对口协作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了2014、2015每年2.1亿元、“十三五”期间每年3亿元的对口协作资金规模。我委将积极争取在天津对口协作资金投资计划中,将凤县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项目列为补助支持对象。另外今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十三五”规划的编制启动之年。目前,我省南水北调“十三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已经启动,及早谋划,掌握主动,我委将与凤县相关部门沟通配合,将凤县水污染防治项目列入我省专项规划,再积极与国家南水北调办争取,力争将凤县水污染防治项目列入国家“十三五”规划。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4月28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