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发改办复〔2015〕113号
何万盈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陕西省进一步深化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的建议》(第58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有企业改制股份合作企业,对于改变传统的国有企业生产、组织方式,增强企业活力,调动职工积极性起到较好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股份合作制逐渐暴露出一些困难和问题,如股权相对封闭、产权归属不够明晰、相关法律不够健全、融资困难、体制僵化等。您在建议中科学分析股份合作制企业面临的问题,提出的我省改革方向路径,很有见地和价值。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试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制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这些论述为深化国有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明确了方向。中央层面设立专门机构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我省也于去年8月出台了《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试行)》,提出探索员工持股发展混合所有制,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些举措对于提高股份合作制企业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关于您所提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的建议,我们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予以吸收采纳。
在此,感谢您对我省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问题的关心,希望您继续指导并提出好的建议意见,与我们一道共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