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96号建议的答复函
对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96号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5-30

陕发改办复〔2015〕119号

 

刘春茂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免除市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地方资金配套的建议》(第9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中省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资金安排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为主。其中,国家在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时,除要求完备项目前期工作手续等外,一些专项还要求落实地方配套投资。省上在安排省级专项资金投资补助时,一般没有要求市(区)、县(市、区)政府配套。从实际情况来看,中央预算内投资是依据各地方上报的申请补助资金报告,对符合支持政策和条件的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其实大量的项目是省级以下各级政府需要干的项目,申请中央投资补助的项目越多,需地方各级政府配套的资金量就越大。对国家要求地方政府配套的一些项目,从省级而言,尽最大可能加大省级配套力度,提高补助标准,优先用于水利、教育、卫生、异地扶贫搬迁等民生工程项目配套,以减轻市、县政府配套压力。但由于市县项目配套的投资量较大,省上财力有限,短期内还难以全部承担,将随着我省财力的增强逐步解决。

    目前,国家正在积极推进预算管理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2014年9月,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明确“对属于中央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一律不得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对属于中央和地方分担支出责任的事项,由中央和地方按各自应分担数额安排资金” 。2014年12月,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规定“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中央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要依据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明确分担标准或比例”。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要求,今年2月26日,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 〔2015〕10号),提出要积极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在明确各级政府支出责任的基础上,认真清理现行配套政策,对属于中央和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一律不得要求市县安排配套资金;对属于中省和市县分担支出责任的事项,由中省和市县按各自应分担数额安排资金。

    感谢您对我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关心和支持!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委将按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贯彻落实好中省有关政策措施,积极向省政府建议继续加大对商洛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4月2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