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6号建议的答复函
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6号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6-02

陕发改办复〔2016〕104号

岳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协调做好<铜川市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审批工作的建议》(第11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2014年1月1日实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九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铜川市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应由铜川市政府审批,并报省住建厅备案。省上或铜川市没有向国家发改委报送过批复《铜川市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的请示,国家发改委也无审批权限。请您与铜川市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尽快报送铜川市政府审核批复。

    感谢您对铜川市城市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5月10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