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发改办复〔2016〕151号
吴向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我省生态示范镇建设的建议》的提案(第42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战略决策,探索符合我国国情、地区实际的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模式,全国发展改革系统会同其他部门,分两批开展了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工作,同时还启动了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建设工作,我省西咸新区、延安市、西安浐灞生态区、神木县入选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榆林市、富平县、千阳县、镇巴县入选国家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
2011年起我省住建部门在全省启动了重点示范镇和文化旅游名镇建设,采取专项资金引导、土地指标支持、专业人才帮扶、目标责任考核等一系列措施,示范引领全省小城镇快速发展,“两镇”建设已成为我省小城镇发展样板,今年3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陕西省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实践》印发各地推广。
参照“两镇”建设经验做法,在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33个县中,开展生态示范镇建设,对于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我委将全力支持省住建厅开展生态示范镇建设,在遵循各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科学安排各渠道资金,分步落实建设任务,发挥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