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发改办复〔2017〕73号
杨瑞良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制定出台水源地保护区淘汰落后产能产业结构调整扶持政策的建议》(第20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们提出的问题实际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淘汰落后产能涉及的企业关闭问题,一个是保护环境涉及的企业搬迁改造问题。
落后产能,是指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按照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对淘汰类项目:1、禁止投资。金融机构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2、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3、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企业人员、保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等;2、其产品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4、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5、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6、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目前,各类落后产能均已超过淘汰期限,国家已经取消了对淘汰落后产能的奖补资金。对这一类企业,只能无条件采取关闭措施。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涉及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搬迁改造,应该给予一定的支持。我们拟采取以下措施:
1、请示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环保厅、工信厅等部门,会同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政府共同研究,从产业政策、财税支持、土地利用、人员安置等方面入手,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
2、对于水源保护区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在安排陕南循环发展、省产业结构调整、省工业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支持。
3、切实管好用好中央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南水北调对口协作资金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水源保护区资金支持力度。
欢迎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