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发改办复〔2017〕125号
袁小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地热能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的提案》(第604)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地热能开发现状
目前,我省地热能直接利用的方式主要是供暖、制冷、温室种植、养殖等。目前,关中平原地热水井主要集中在地热地质条件较好,经济比较发达的西安市、咸阳市、宝鸡、渭南及周边地带,其次分布在旅游资源较好、有温泉出露的秦岭山前地带,如临潼骊山、眉县西汤峪、长安区东大、蓝田东汤峪及渭南市区等。
1.供暖。关中盆地对中低温地热供暖利用较好的区域主要是咸阳和西安两城市,渭南地热供暖应用处于起步阶段。咸阳2012年全市开采地热流体591万立方米,供暖面积400万平方米,约占市区已集中供暖面积的30%,是目前关中盆地地热开发利用最好的地区。西安开采运行的地热井139眼,可采地热流体量约500万立方米,其中约74%用于洗浴、理疗及旅游、康乐,26%用于供暖兼洗浴,供暖面积约为280万平方米。渭南地热采暖面积约40万平方米,约占市区已集中供暖面积的5.7%,由于渭南目前集中供暖覆盖率仅为32%,所以地热发展潜力较大。
2.温泉游泳、洗浴、医疗、度假休闲。西安市及周边地区旅游资源丰富,临潼及秦岭山前地带的地热能资源自古以来均用于旅游度假、医疗洗浴等休闲疗养用途。与秦岭及西安周边丰富的旅游资源相结合,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产业体系。咸阳、渭南、宝鸡等地也依托自身地热能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温泉旅游、洗浴休闲产业。
3.农业利用。陕西对地热能的农业应用主要是温室养殖种植及水产养殖。主要示范项目有长安东大地区建成的270多亩地热养殖场和200多亩的地热温泉花卉项目;位于西安沣河东岸的农业博览园项目,温室及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
二、已出台部分政策
陕西对地热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开始较早,在促进地热产业发展方面所做的工作也较多。据统计调查,陕西境内关于地热能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主要有:2004年8月15日实施的《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规定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矿泉水等,还规定了水资源的管理部门、水资源开发利用应该注意的程序问题、激励措施和法律责任等问题;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水资源管理部门是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开采主体是否符合资质以及应办理的许可手续;征收水资源费;地热水开发使用权确定方式、地热井的间距以及回灌措施和法律责任等。
此外,还有自2007年8月10日起施行的《咸阳市地热能资源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6月1日起实施的《渭南市地热能资源管理办法》等。均结合各地市自身资源状况提出了对地热能资源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各项扶持政策及补贴标准。
三、关于提案中几点意见的答复
1.设立准入制度,加强政府监管。《国家地热能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在保障措施中明确提出完善地热能开发利用行业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维护良好的地热能开发利用市场秩序。制定地热能探矿权许可证办理、地热水采矿许可证办理、地热水资源补偿费征收与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地热行业标准规范,推行资格认证、规划审查和许可制度。下一步,我省将根据国家出台的管理办法和规范文件,进一步细化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从设立准入制度,加强政府监管等方面制定我省管理办法,提升科学合理开发地热能的水平。
2.制定优惠政策,加强扶持政策。日前,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铁腕治霾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12号),明确省成长性企业引导基金安排2亿元及于地热能开发利用,对采用地热能供暖的建筑给予贴息、低息贷款或融资担保。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我省地热能产业发展情况,明确资金用途及具体支持方向,促进我省地热能产业发展。
3.加大地热能在建筑中推广应用力度。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2007年出台了《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物的供热、制冷、照明,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及其建设中的应用,省级也每年下发通知,要求各市上报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4.以专业化的企业为龙头和抓手。结合我省地热能产业技术情况和发展现状,下一步,我省将支持陕西能源集团、中石化绿源公司、陕西四季春等龙头企业发展,重点支持陕西能源集团牵头成立“陕西省地热能开发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陕西省地热能开发利用研究中心”,编制《陕西省地热能勘探开发规范》、《地热泵工程与运行管理规程》等,通过以上企业,引领和推动我省地热能产业的健康发展和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
感谢您对地热能产业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在下一步的工作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