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发改办复〔2017〕162号
张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启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的建议》的提案(第40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战略决策,探索符合我国国情、地区实际的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模式,发展改革系统会同其他部门,分两批开展了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工作,同时还启动了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建设工作,我省西咸新区、延安市、西安浐灞生态区、神木县入选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榆林市、富平县、千阳县、镇巴县入选国家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
国家环保部2013年5月23日印发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试行)》(环发[2013]58号),2016年1月20日印发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指标(试行)》(环生态[2016]4号),全面启动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创建工作。
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要求将各地、各部门根据中央部署开展的以及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开展的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试点示范规范整合,具备条件的,统一放到试验区这个平台上来试,集中改革资源,凝聚改革合力,实现重点突破。自《意见》印发之日起,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各部门不再自行设立、批复冠以“生态文明”字样的各类试点、示范、工程、基地等;已自行开展的各类生态文明试点示范到期一律结束,不再延期,最迟不晚于2020年结束。
《意见》提出在福建省、江西省、贵州省设立试验区,试验区不搞评比授牌、不搞政策洼地,数量将从严控制,务求改革实效。今后将根据改革举措落实情况和试验任务需要,适时选择不同类型、具有代表性的地区开展试验区建设。
我委支持凤县省按照《意见》精神,以试验区建设的原则、目标等为指导,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勇于创新、主动改革,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当好排头兵,并适时推荐凤县参评国家试验区建设。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