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发改办复〔2018〕172号
宋卫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秦岭水泥搬迁的建议》(第666号)收悉。感谢您对秦岭水泥搬迁的关注,您对秦岭水泥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发展方向的建议,对推进我省水泥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对您所提建议,我委结合工作职责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中“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和《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陕政发〔2017〕23号)中“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明确禁止建设的项目外,实现备案管”的相关规定,水泥项目不在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中,应实行备案管理。建议企业按照《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铜川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我委将积极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中规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此外,在《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中也明确要求,“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因此,为推进秦岭水泥公司的搬迁,企业应先按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再申请搬迁项目的备案。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