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05号建议的答复函
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05号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7-22

 

陕发改办复〔2019〕115号

 

郑清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收费意见的建议》(第50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陕西省定价目录》(2015版)规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2018年7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原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陕价综发〔2018〕79号),要求各地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快建立健全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完善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一是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坚持“污染者使用者付费、保护者节约者受益”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财政补贴、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促进乡村环境改善;二是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机制。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农户污水处理费标准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

    鉴于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管理权限已下放各市、县政府管理,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扶持,并会同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实地调研,了解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业务培训,督促指导各地研究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收费问题,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建立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并在条件成熟的农村地区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并实施。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谢谢!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14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