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发改办复〔2019〕1号
温志刚、拓巍峰、焦志鹏、郭立志等4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冬季采暖期农村居民峰谷电价现行政策的建议》(第71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现行电价政策规定,省级电网销售电价管理权限在国家发改委,目前我省居民用户执行的电价水平是2002年经国家批准调整制定的,到目前为止已经17年未作调整,长期以来居民用电成本上涨由省内工商业等其他用户通过交叉补贴形式来承担。国家此前也已明确各地执行居民峰谷电价政策要保持电网企业收入总体平衡,即不能因此过多增加电网企业负担。居民用电峰谷时段划分与加价降价水平密切相关,如调整时段划分,则加价降价水平也须相应调整。同时,国家也明确了电价改革的方向是要逐步减少不同电力用户之间的交叉补贴,还原电力商品价值属性,如过度强调居民用电价格优惠,必然增大不同用户之间的交叉补贴,导致工商业用户电价提高,从而影响实体经济竞争力。
2017年8月我省出台了居民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的峰谷电价政策,即居民在用电高峰时段执行相对较高的电价,在用电低谷时段执行相对较低的电价,引导和鼓励居民用户参与电力移峰填谷,满足居民电采暖、电储能等用户个性化用电需求。政策规定了峰谷时段划分和电价标准,谷段(每日22:00时至次日8:00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优惠0.2元,峰段(每日8:00时至22:00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上浮0.05元,由用户自愿选择执行。政策执行一年后,我们根据各方面的反映诉求,考虑我省“煤改电”和农村用户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了居民峰谷电价政策。2018年8月,我们制定印发了《关于调整我省居民生活用电峰谷时段划分的通知》(陕价商发〔2018〕83号),自2018年9月1日起,将执行将居民峰谷电价政策谷段时间延长了2个小时,峰段调整为每日8:00时至20:00时,谷段调整为每日20:00时至次日8:00时。电网企业因此减少的收入将在下一输配电价监管周期由其他用户负担。这一政策实施后,有效降低了居民电采暖用户电费支出,为加快推动省内“煤改电”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另外,近年来我省采取多项措施支持煤改电清洁取暖发展,减轻冬季电采暖用户电费负担,考虑到居民采暖季用电量较大的实际情况,对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居民用户和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电热膜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经用户申请和电网企业认定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用电量全部执行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不加价,年内其他月份执行相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以此减轻居民采暖电费负担。
你们提出的居民峰段电价不再加价的问题,我们将结合国家电价改革推进等实际情况加以研究完善,让群众更多地享受政策实惠,也不过多增加其他工商业用户电费负担。
感谢你们对我省物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