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发改办复〔2019〕164号
中国民主促进会陕西省委员会:
您提出的《关于破解我省新能源汽车“充电难”的建议》的提案(第4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规范、促进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适应新能源汽车发展,我们于2016年6月印发了《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截止2017年12月初,共建设充电桩19581个(充电站41座)。其中公共桩4663个、(居中全国15位)、专用桩14921个。高速公路服务区10个站。初步缓解了电动汽车“充电难”的问题,促进了我省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及物流车的电动化发展。
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新规定、提出了新要求,随着我省电动汽车的快速发展,《暂行办法》在实施中也遇到一些新问题和矛盾。在建设方面主要有,一是在集中式充电站征地,充电基础设施进小区、进公共停车场,现有加油(气)站增建充电设施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二是《暂行办法》中审批、验收、监管权分属市、县两级管理部门。运行方面主要有,一是由于没有统一信息共享平台,用户和充电设施信息沟通存在障碍,导致充电桩利用率不高;二是随着我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急剧增加,建设及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需要行业自律组织,对企业的建设、经营、监管、信息沟通等进行自律和规范;三是由于电费结算的问题,停车场、小区充电设施由于无法取得电费含税发票而无法入账报销,影响建设企业的积极性。
为解决上述问题,根据发展实际,我们征求了大量民众、充电桩企业以及各市(区)政府的意见,从2017年底着手修订,并于2018年11月印发《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针对群众关注的矛盾焦点及你提案中涉及的问题,《办法》从以下五个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与说明:
一是合理规划管理。《办法》要求各市(区)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根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实现自用、专用、公用并进,快充、慢充结合,分类管理实施,确保充电桩分布合理。
二是降低充电桩使用成本方面。充电费用由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部分组成。充电站实行大工业电价,2020年以前免收基础服务费,充电站可申请实行峰谷电价降低充电电费。西安市规定公共停车场使用充电桩充电可免收两小时停车费,降低了电动车主成本。服务费方面暂由物价部门统一定价。2020年后将取消政府定价,由充电桩企业根据运营情况自行定价。
三是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市级或县级备案明确为由县级备案;验收权限明确为县级,并明确组织综合验收,其他部门不再单独验收;专用充电设施建设不再备案。进一步降低充电设施准入门槛。
四是增加充电桩数量,提高使用效率。提出了鼓励省内油(气)经营企业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加油(气)站辅助服务区增建充电设施,解决征地难的问题;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比例应达到100%,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要求每2000辆电动汽车应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快速充电站。
五是鼓励私桩共享,建设全省统一信息共享平台。鼓励个人和专用桩向社会开放,解决充电难的问题;建设全省统一的车联网平台,集合充电桩企业,发挥各类充电桩的效益实现车-桩-路-网-人的有机结合。解决用户充电找不到充电桩,同时又有充电桩闲置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充电桩使用效率。
随着《办法》的发布,截止2019年1月底,陕西省电动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迅速,现已有各类电动汽车6万余辆,已经建成充电站732座,各类公共充电桩11309个(居全国第9位),2019年1月份我省境内充电量已达3541.6万千瓦时(居全国第2位),截止2019年1月底全陕西省充电电量超过1.5亿千瓦时,进一步破解“充电难”问题,极大地促进了我省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及物流车的电动化发展。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