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发改办复(2019)150号
王润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标准的建议》(第52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政策规定
根据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精神,为促进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的积极性,2016年原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费发〔2016〕66号),明确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签订协议,确定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有关事项。对暂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有偿使用费标准可纳入地方《定价目录》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2018年,报经省政府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的《陕西省定价目录》(2018版)公布,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不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
目前,我省各地城市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今后工作措施
一是我们将会同住建等相关部门实地调研各地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情况,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建议;二是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报,争取将地下综合管廊收费列入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三是指导各地规范地下综合管廊协商收费行为,提高管廊的运营效率。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谢谢!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