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省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23号提案的答复函
对省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23号提案的答复函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5-18

陕发改办复〔2019〕199号

中国民主同盟陕西省委员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建议》(第2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多措并举解决气荒的问题

    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事关经济发展、治污降霾、民生冷暖。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2018年及2018-2019年采暖季梁桂常务副省长多次指示批示、安排部署、赴京衔接。我委成立了专门工作机构,卢建军主任亲自挂帅,多次召开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会议,推进我省天然气供应保障各项工作。一是努力协调增供。多次协调中石油为我省争取更多的天然气资源量,中石油承诺将尽量满足我省供气需求。延长石油集团的天然气资源已基本做到留在陕西、用在陕西。2019年,延长石油计划生产天然气44亿方,同比增加10.27亿方,增长33.7%。二是加快储气项目建设。省发改委、能源局多次组织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工作,明确了省内储气调峰责任、储气能力指标、重点任务和资金落实。截至2019年底,我省将新建成6个储气项目,新增7.88万水立方米储气能力,天然气调峰能力将进一步加强。三是加快管网联通。目前我省天然气管网加快与国家过境管道对接,基本实现了互联互通。今年3月,汉安线与中贵线联络线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实现碰口供气,今冬明春将作为陕南第二气源保障冬季用气需求。四是做好制度保障。我委报请省政府同意,出台了《陕西省民生用气保障管理办法》、《陕西省天然气分级保供和用户调峰预案》,编制了《陕西省需求侧管理措施“压非保民”调峰能力用户清单》等文件和有关方案、预案,确保平稳度过供暖季。我委将继续深入研究意见建议,采取更多应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全省天然气供应。

    二、关于加大对贫困地区中央和省级层面财政支持问题

    目前,关中地区煤改电、煤改气补贴是按每户1000元标准,省、市、县按4:3:3比例分担。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提高省级承担比例,同时研究出台群众清洁取暖运行补贴政策,降低群众改气、改电后的取暖成本。另外,积极支持关中各市区争取纳入国家清洁取暖试点城市,享受国家财政补贴。

    三、关于加快电网改造问题

    为适应煤改电的需求,我省加大了电网改造力度,印发了《关于加快电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煤改电”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发改煤电〔2017〕919号),形成了煤改电与配套电网同步建设投用的工作机制。我委积极协调电网公司同各市、县政府配合,同步推动电网改造、变压器扩容、智能电表更新,电网公司将该项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推进,并取得明显成效。同时,在相关文件中明确了电力负荷能力要求,指导各市、县煤改电工作,在《关中地区散煤治理工作方案(2019-2020年)》(陕政办发〔2019〕14号)中,明确煤改电标准:户用电能力达到4~6千瓦,并配备清洁取暖设施。去年在完成正常电网改造的同时,重点改造了78.66万户的电网和农村515万户的智能电表,实现了智能电表全覆盖,已改造地区能满足用电的需求。我们将继续做好督促协调,促进当地政府和电网企业加强衔接,确保电网改造满足群众用电需求。

    四、调整峰谷电价优惠政策的问题

    按照现行电价政策规定,省级电网销售电价管理权限在国家发改委,目前我省居民用户执行的电价水平是2002年经国家批准调整制定的,到目前为止已经17年未作调整,长期以来居民用电成本上涨由省内工商业等其他用户通过交叉补贴形式来承担。2017年8月我省出台了居民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的峰谷电价政策,即居民在用电高峰时段执行相对较高的电价,在用电低谷时段执行相对较低的电价,引导和鼓励居民用户参与电力移峰填谷,满足居民电采暖、电储能等用户个性化用电需求。政策规定了峰谷时段划分和电价标准,谷段(每日22:00时至次日8:00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优惠0.2元,峰段(每日8:00时至22:00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上浮0.05元,由用户自愿选择执行。政策执行一年后,我们根据各方面的反映诉求,考虑我省“煤改电”和农村用户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了居民峰谷电价政策。2018年8月,我们制定印发了《关于调整我省居民生活用电峰谷时段划分的通知》(陕价商发〔2018〕83号),自2018年9月1日起,将执行将居民峰谷电价政策谷段时间延长了2个小时,峰段调整为每日8:00时至20:00时,谷段调整为每日20:00时至次日8:00时。电网企业因此减少的收入将在下一输配电价监管周期由其他用户负担。这一政策实施后,有效降低了居民电采暖用户电费支出,为加快推动省内“煤改电”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另外,近年来我省采取多项措施支持煤改电清洁取暖发展,减轻冬季电采暖用户电费负担,考虑到居民采暖季用电量较大的实际情况,对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居民用户和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电热膜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经用户申请和电网企业认定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用电量全部执行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不加价,年内其他月份执行相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以此减轻居民采暖电费负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18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