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9号建议的答复函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6-03

类  别:B

陕发改办复〔2020〕38号


马忠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的建议》(第13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我省民办学校分类收费管理现状

    自2014年,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简政放权的要求,将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管理权限下放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由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各地按照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我省的实施意见,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登记、分类管理。无论是您提到的纯民办、还是公参民办中小学,价格主管部门是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对民办中小学收费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分类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完全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各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对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由设区市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省价格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管理所做的工作

    在简政放权的同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落实《陕西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配套工作。去年我委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放开中外合作办学等收费标准,明确我省中外合作办学学费、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及住宿费等由办学机构自主确定。今年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计划出台《陕西省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准备修订《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同时加强对各设区市定价工作的引导,努力促进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逐步建立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今年我省还将修订2018版《陕西省定价目录》,拟进一步明确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收费由设区市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据了解,西安市发改委牵头正在制定《西安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推进民办教育市场化改革,阳光收费,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意见建议落实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省的民办教育得到了快速壮大和发展,民办中小学已经成为我们基础教育的主要力量,不仅为国家排了难,为家长解了忧,也为青年成才铺了路。为创新教育体制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鼓励、支持和规范民办学校的发展,是政府部门应尽的责任。

您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将积极与有关部门及地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沟通,进一步落实好国家相关政策,利用价格政策促进民办中小学的健康发展。

    在此,衷心地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1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