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省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第170号提案的答复函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5-11

类  别:B

陕发改办复〔2020〕176号


 

刘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陕西省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建议的提案》(第17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价格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相关服务行业健康发展,201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放开房地产经纪服务等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要求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监管,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规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或截留定价权。要依法加强对有关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保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根据《通知》精神,我省房地产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服务收取的佣金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后,对于房地产中介机构存在以上价格违法行为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坚决依法予以查处。机构改革以来,对于房地产中介巧立名目乱收费、临时加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在积极向住建部门反映的同时,全力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维护正常二手房交易市场秩序。

    感谢您对我省物价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7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