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别:B
陕发改办复〔2020〕189号
贾正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与一流高端能化基地相适应的电力体制机制的建议》(第82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构建220千伏局域电网
陕西750千伏电网现已延伸到榆林地区,且330千伏骨干网架已形成,若要在榆林地区继续发展220千伏电网,一是地区电网电压等级的设置系列与国家规定的电压序列配置不相符;二是220千伏与330千伏电压等级电压级差小,变电容量重复,输送能力小,将占用更多的土地及通道资源,且运行不经济;三是220千伏电网建设将与330千伏电网在联接、运行、规划等项目带来不匹配的问题。同时,自2008年我省就彻底取消了220千伏电压等级。榆林市电网发展规划都确定了以330千伏变电站为中心辐射状供电的网架结构,目前已逐步将地电110千伏电网全部接入330千伏变电站。
对现存的220千伏线路,暂按设计独立运行,不与省内电网连接。今后我省也将继续按照电网发展规划,结合全省电网实际,不在支持220千伏电网建设。
二、 统一火电上网电价,进一步理顺榆林电价体系
2017年1月国家发改委核定公布了陕西电网首个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我省榆林电网输配电价也同步公布执行。省地电公司榆林电网现行大工业1-10千伏输配电价每千瓦时0.088元,属全国省级电网最低水平。国网公司榆林地区现行输配电价每千瓦时低于榆林电网1.49分钱,其中大工业1-10千伏每千瓦时0.0731元。
由于用户与电厂跨两网直接交易是我省现行特殊电力体制下的一种交易模式,目前在用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时,跨网交易输配电价分配比例通过市场化方式由两家公司协商确定。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使用户充分享受到输配电价改革红利,目前我们正结合国家去年以来开展的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核定工作,组织两家电网公司对跨网直接交易输配电价执行问题进行研究,以期采取更科学合理的方式理顺两家公司输配电价,进一步降低用户用电价格,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省地电公司榆林电网历史上连接的电源是地方小火电及外购电,趸购国网公司电量只是作为备用补充电源,在此基础上经过双方多轮谈判、协商形成了目前的趸售电价,其水平高低是由市场决定的。目前地电公司榆林电网趸售电量分为两种,一种是两家公司协商的趸售电量,价格为每千瓦时0.4255元。另一种是地电公司断开外省电源转接国网公司的趸售电量,其电量及价格由双方和参与电厂协商确定,目前价格为每千瓦时0.3312元,与地电公司此前从周边省区购电平均价格基本相当。另外,地电公司趸购国网省电力公司电量大多参与市场化交易,用户销售电价由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组成,趸售电价并不作为用户终端电价的组成部分,由此对榆林地区用户销售电价基本没有影响。综上,在我省电力体制未完全理顺的情况下,取消国网和地方电网之间的趸售电价尚不具备条件。
2018年以来,我省通过实施降低电价中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下调、降低相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降低固定资产折旧率等措施,降低榆林电网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13.75分,每年可减轻榆林地区用户电费负担约3.78亿元,各电压等级用户降价幅度达到20%以上,为打造榆林合理电价区进一步创造了条件。
陕西电网电价管理权限在国家发改委,对榆林地区所涉及的相关电价问题,我委已多次向国家进行专题汇报,国家在梳理电价测算等方面也给予了支持。下一步,我委将利用输配电价改革的有利时机继续向国家发改委反映我省电价体系相关问题和意见,以支持榆林地区和全省经济发展。
三、有序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
近年来,我委“按照省内电力供应优先、省外电力调剂为辅”的原则,有序开展我省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1105号)要求,去年9月我委下发了《关于做好全面放开陕西省经营性用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通知》(陕发改运行[2019]1131号),明确陕西省执行销售电价为大工业电价或一般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中除“农、林、牧、渔业”或“公共服务及管理组织”之外的电力用户,均可选择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不再受电压等级、用电量及行业限制。
我委已要求榆林市政府、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和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严格执行国家1105号文件以及我省1131号文件要求,按照“统一市场,可以分区”的思路,切实做好榆林地区经营性用户全电量参与市场的相关工作,允许经营性用户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结合发用电市场主体电量需求有序做好交易组织工作。
四、关于组建榆林能源交易所
当前,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已经挂牌成立并有效运转,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业务上与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其他业务分开,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西北能监局监管,接受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日常业务不受市场主体干预。
从职责定位看,相对独立的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能够有效覆盖陕西电力市场各类交易业务,公平、公正、公开开展各类电力交易,规范运营,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满足省内不同形式电力交易需求。
从政策侧面看,9号文配套文件《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在“体系框架”中明确提出“有序组建相对独立的区域和省(区、市)交易机构”。《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中要求“省(区、市)电力市场主要开展省(区、市)内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同一地域内不重复设置开展现货交易的电力市场。”当前陕西已成立省级电力交易机构,按照改革配套文件要求,省内不宜再重复设置电力交易平台。综上,结合我省实际,暂不支持组建榆林电力交易所。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