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别:B
陕发改办复〔2020〕273号
李敬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信用体系立法的建议》(第53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指出的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仍然存在信用立法相对滞后等6个方面的问题,客观准确,给出的意见建议中肯、全面,我们将在起草完善我省信用综合立法过程中予以充分吸收采纳。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缺乏上位法支撑,已严重制约了相关工作的推进落实,省发展改革委作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对于信用立法工作高度重视,现将我省社会信用体系综合立法推进情况向您简要汇报。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站在治国理政的高度,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摆在了十分突出的位置,作出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的决策部署,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和一系列顶层制度文件,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具有更高效率的社会综合治理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连维良在2019 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座谈会上明确指出:信用体系建设已经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在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也引发了各方面的广泛关注,产生了不同认识,亟待通过立法予以解决。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多次召开信用立法会议,广泛听取各省市的意见建议,大力推动国家信用立法工作进程,要求各省市地方加快信用立法工作,为国家信用立法创造有利条件。4月10日,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梁桂在听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题汇报时也明确指出,要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性立法。
一、我省社会信用立法相关背景情况
(一)我省具备丰富的信用立法经验
我省于2011年11月24日经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是当时全国首部公共信用信息地方性条例,被中国法学会评为诚信建设十大范例之一,是我省法规制度建设的重大突破,为后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推进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为其他省市信用立法提供了经验和样板,对我省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大力推进社会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创新社会管理、提升综合实力、不断追赶超越、全面建设西部强省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前期信用条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立法较早,当时没有上位法的支撑,加之各方面认识不统一,因此在进行制度设计时有很多方面需要创新和突破,具有较大难度,也作出了一定的妥协:一是对个人信息归集的内容只作了原则性规定;二是联合奖惩措施不够完善;三是缺乏信用修复方面的内容;四是对推行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等仅作出了方向性的规定。经过近10年的发展,《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已无法涵盖社会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出现的新要求、新问题,根据现阶段国家对各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以及我省实际,当前急需建立以联合奖惩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法规,结合“诚信陕西”建设工作进程,不断完善各项配套法规,确保我省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信用管理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社会信用发展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三)具备相对充足的立法依据
一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多次审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问题,国务院先后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具有顶层设计意义的纲要和文件,提出要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信用记录,建立健全信用法规法律和标准体系,夯实监管信用基础,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要求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要研究明确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运用规范,推动形成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跨区域应用的联动机制。三是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陕西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中,也明确提出要加快出台《陕西省社会信用促进条例》(原定名),依法确立社会信用的范围和形式、信用管理的体制和机制、信用信息的开放和保护、信用服务市场的发展和监管等基本信用制度,依法界定失信行为、划分失信程度、明确奖惩措施和实施主体,为我省全面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综上所述,为加快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守信意识,促进诚信陕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借鉴外省市信用立法经验,经深入调查研究,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我省省情、可操作性强的综合性信用立法,这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
二、社会信用综合性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利益主体更加多元化,社会矛盾更加凸显,社会诚信缺失严重,各种问题纷繁复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坚持伦理塑造、源头治理、群防群治的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各领域的法律法规和体制机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现代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根治诚信缺失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管理决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完善科学发展机制、转变发展方式、创造和扩大市场需求、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效率的重要前提。通过社会信用综合立法,可以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一)明确各类社会主体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责任。首先,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市场主体、群团组织、新闻媒体、教育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公共机构和社会公众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其次,进一步明确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式、义务等。通过明确责任,使各类社会主体依法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共建合力,共同推动。
(二)健全完善联合奖惩制度。目前,已经有一些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信用奖惩制度,但主要是依据本行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奖惩,尚未形成部门联动机制。要更好的履行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责,必须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联动机制,明确“黑红名单”范围,科学划分失信行为的类别和程度,明确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具体措施,为各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法制依据。
(三)建立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信用信息不仅关乎信息主体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基本人格权,也关系到信息主体在社会金融资源分配过程中获取份额的大小。如何在确保共享和披露的信用信息内容客观真实,能够客观公平公正地评价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是社会信用发展的一道重要难题。因此,对信息保密责任,异议处理方式以及信用修复方法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并接受广大群众监督是社会信用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四)促进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通过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建立涉及政务司法、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档案,推动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通过加强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推进全社会信息共享共用,提升信用监督和管理水平。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和信用服务机构发展,推进信用惠民便企应用,加强信用文化建设。
三、我省社会信用综合性立法开展的现状
(一)我省立法工作前期进展情况
2017年,我省启动了第二部省级层面信用立法工作,已初步完成完成了《陕西省社会信用促进条例》(原定名)草案起草工作,从2018年起每年申报人大一类立法计划,并于2019年被列入省人大五年立法规划。目前,全国已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省区市出台或正在研究出台地方信用法规,已有26部法律、28部行政法规中包含信用条款,为我省加快信用综合性立法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借鉴。
(二)下一步工作思路
4月21日,我委孙喜民副主任带队专程赴省人大常委会对接,汇报了我省社会信用立法的背景、工作推进现状以及有关意见建议。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将积极支持加快社会信用综合性立法工作,建议尽快起草完善《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同时与省人大法工委、财经委以及省司法厅加强沟通对接,争取列入2021年人大立法审议项目,推动早日出台。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信用立法工作。我委成立了信用立法工作专班,由分管副主任担任组长,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有关处室同志参与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社会信用综合性立法工作。研究制定了《社会信用综合性立法工作实施方案》,充分整合调动西安交通大学、相关法律从业人员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等社会资源参与立法的起草、调研和修改完善工作,确保今年8月底完成草案文本的起草完善工作,力争列入人大2021年审议类立法计划。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及时得到您的指导和帮助。
以上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