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别:B
签发人:张晓光
陕发改办复〔2021〕145号
韩永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建议》(第34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深入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先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陕西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陕西省渭河、汉丹江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和《陕西省清涧河北洛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陕西省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并定期对方案进行修订完善,扩大补偿范围,夯实属地责任,推动工作落实。累计收缴水污染补偿资金6.8亿元,有效改善了空气质量和流域水质。据初步统计,全省已有5974.58万亩国家级公益林纳入中央财政补偿范围,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10元/亩/年,集体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16元/亩/年,省财政对地方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为5元/亩/年。争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央财政资金1.2885亿元。全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资金全部用于落实国家生态护林员选聘政策,2016年以来累计争取国家生态护林员指标3.12万名,中央投资10.14亿元,带动贫困人口27.02万人增收。
2020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有关通知要求,我委制定了《配合国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工作方案》,明确了组织形式、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开展了《陕西省建立区域间互惠互利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研究专题报告》《陕西省各级政府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中责任研究专题报告》课题研究,并向国家反馈了《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修改建议。结合您提出的建议,下一步,我委将积极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沟通衔接,配合做好国家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相关立法工作。同时,陕北作为黄土高原生态脆弱地区,同时也是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区域,我委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指导当地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推进当地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