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委属有关单位: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实施细则》,已于12月1日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务公开是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也是政府施政的基本方式,省发展改革委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把社会和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政务信息服务,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省发展改革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推行政务公开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机关各处室和委属有关单位是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把涉及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主要业务的政务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和内容
第四条 政务公开分为对外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以及对内公开三种形式。
第五条 对外主动公开以网上公布为主,同时通过设立新闻发言人,逐步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对于涉及面广,时效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事项,可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对外主动公开内容和负责的处室(单位)是:
(一)委领导组成,各处室联系电话、办公地址及电子邮箱(信息办);
(二)各处室(单位)的主要职责(人事处);
(三)重大活动、会议的简要情况(各处室);
(四)委领导同志重要政务活动信息(办公室);
(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的情况(各处室);
(六)公开发布的正式文件(信息办);
(七)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规划处);
(八)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综合处);
(九)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依据、条件和程序等方面的文件(法规处);
(十)社会事业发展、宏观经济调控、经济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各处室);
(十一)重大前期项目计划(投资处);
(十二)重点建设项目的简介、计划、进展情况及招标公告(投资处)。
第六条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向社会主动公开的特殊事项,实行依申请公开的办法。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公开人提出公开申请,申请以书面(信函)形式通过邮寄、传真或者亲自送达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
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事项及要求;
(二)申请目的及提出申请的时间;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第七条 对于提出的依申请公开事项,统一由信息办受理,并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职能分工,提出拟办意见,由办公室通知有关处室负责提出办理意见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反馈信息办,有关处室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规定或者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依申请应当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不属于省发展改革委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
(五)对于申请要求不明确的,信息办直接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八条 对内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一) 委领导参加的主要会议、活动的安排情况、主任办公会议题和纪要;
(二)机要室所办理的收文、发文、办文、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登记目录,及文件目前的办理、运行情况;
(三)涉及省发展改革委有关领导小组的情况,委机关及下属单位、各市(区)发改委工作人员和电话号码等信息;
(四)机关内部财务管理规定;
(五)打字室存储的除党组、动员办和人事处的委内所有正式发文、重大调研课题、重大项目的汇总表和有关项目汇报材料等经有关处室同意,委领导的重要讲话,由有关处室请示委领导同意,可在内网向委内公开;
(六)档案室的存档文件目录和省发展改革委发文的电子文档。在对内公开的同时要严格区分内、外网并进行物理隔离,加强保密意识和工作措施。
第九条 免予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二)公开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行政执法活动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责任、程序和时限
第十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省发展改革委成立了电子政务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信息办),信息办主要负责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机关各处室处长(主任)和委属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作为本处室(单位)政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外公开信息的审核,各处室(单位)须确定一至二名同志作为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信息整理、编辑和对外发布工作。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政策性强,需要严格的程序加以保证。主动公开必须经过拟稿、审核、公开等基本程序,首先由各处室(单位)有关业务人员拟稿,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联络员统一录入外网信息发布系统后台,由信息办审核后及时对外公开,确保信息质量和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各类行政公文,在发出纸质文件的同时,发文处室须将电子版提供给打字室,由信息办对外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各处室在处理发文时非涉密文件确不宜对外主动公开的,须在发文首页纸和文件末尾处注明“此件不上网”,不宜主动在外网对全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各有关处室也应尽可能在内网对内公开。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必须经过申请、受理、公开、反馈、建档等相关程序,并成为行政管理运行程序的基本环节。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后,由信息办统一受理,送交有关处室(单位)承办,有关处室(单位)根据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开意见,并经其负责人审签后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反馈信息办,由信息办将反馈意见归档备查。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信息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答复申请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经主管委领导同意,可以将期限延长至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考核
第十七条 信息办负责将各处室和委属有关单位对外政务公开的信息数量、质量、时效性进行统计,通过适当形式予以通报,并逐步建立和完善省发展改革委政务公开信息工作的考核制度,会同监察室对本实施细则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运行情况及时调整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