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06年重点退耕还林地区
基本口粮建设试点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
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
西安、宝鸡、铜川、榆林、延安、汉中、安康、商洛市发展改革委:
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切实搞好“五结合”配套保障措施,促进退耕农户粮食基本自给,提高区域粮食生产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从2006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中安排4350万元,用于我省重点退耕还林地区12.55万亩基本口粮田建设试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6年重点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建设试点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599号)精神,现将陕西省2006年重点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试点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要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西部办《关于做好2006年退耕还林基本口粮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陕发改农经[2006]938号)的要求,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抓紧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和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要切实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尽快下达投资计划,确保工程进度。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和西部开发办《关于下达2006年重点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试点任务计划的通知》(陕发改农经[2006]1208号)要求,尽快编制完成实施方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对确实需变更的要按照程序报批。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健全项目监管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程建设管理、资金管理、技术服务等工作,积极协调地方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要加强试点项目建设的信息统计和经验总结工作,有关项目的进展、投资安排使用以及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等情况及时报送我委。
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在未审批之前不得开工建设。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退耕还林 基本口粮田 投资计划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西部办、省财政厅、审计厅、统计局、林业厅、水利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12月8日印发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