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05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
以工代赈示范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市发展改革委(计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投资〔2005〕1555号《关于下达2005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以工代赈示范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精神,现将2005年国债以工代赈示范项目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安排的国债以工代赈示范项目本着“统筹兼顾、集中投入、典型带动、注重实效”的原则,集中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重点解决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乡村道路等建设项目,着力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二、此次下达的2005年国债以工代赈示范项目计划,总投资3681万元,其中国家以工代赈资金2540万元,市县配套资金1141万元。分类资金安排和建设任务为:
(1)农田水利建设。计划投资724万元,其中以工代赈资金460万元,配套资金264万元。新修和改造灌溉面积2.37万亩。
(2)乡村道路建设。计划投资2780万元,其中以工代赈资金1940万元,配套资金840万元。新修和改造乡村道路192公里。
(3)小流域治理工程。计划投资177万元,其中以工代赈资金140万元,配套资金37万元。治理水土流失面积7.4平方公里。
三、为体现以工代赈政策的基本特点,更好地落实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促进贫困群众增收,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计划中继续将“劳务报酬”分解到具体建设项目上。各市县在项目实施中,除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外,要优先组织当地贫困群众参加项目建设,并参照当地农民出工报酬标准,公开、足额、及时做好“劳务报酬”发放工作,严禁克扣和拖欠。
四、按照国家有关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要求,各市县计划部门可通过报刊、广播和电视等媒体或网站、公示栏等途径,对以工代赈计划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按照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市县计划部门要严格组织项目建设,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资金规模。对个别因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六、根据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协调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以工代赈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市发展改革委应于11月底前将计划转发到各县,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附件:2005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以工代赈示范项目投资计划表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主题词:国债 以工代赈 计划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财政厅、交通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10月17日印发
共印30份附件:2005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以工代赈示范项目投资计划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