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编报抢救性文物保护设施项目
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计委)、文物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文物局:
为了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关于请编报抢救性文物保护设施项目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根据国家精神,现就编报抢救性文物保护设施“十一五”项目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划项目单位的范围
规划项目单位的范围主要包括:文物系统国有博物馆;区域性文物中心库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大型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考古研究所。
二、关于规划项目单位的条件
(一)文物系统博物馆包括:
1、国有地市级博物馆;
2、馆藏文物5000件以上、珍贵文物400件以上,正式人员编制9人以上的文物大县博物馆;
3、馆藏文物10000件以上、珍贵文物2000件以上,具有本区域馆藏珍贵文物集中保管作用并已建立相应管理机制的区域性中心文物库房;
(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大型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群、石窟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申报):
1、已经批准公布保护规划的大遗址、列入国家100处重点大遗址保护规划纲要编制计划的大遗址(见附件二);
2、已经批准公布保护规划的古建筑群、石窟寺及列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保护单位(见附件二);
3、省文物行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认为亟待保护且具备实施条件的其它大型遗址(仅限2处);
(三)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省级和地市级考古研究所(见附件三)。
三、关于规划项目的建设内容
(一)博物馆库房、文物修复室、展厅、区域性中心库房的新建及改扩建;考古研究所出土文物整理库的建设、改造;
(二)基础设施及设备,包括安防、消防设备设施;文物、标本的装具(柜、架、囊、匣);馆藏文物存放环境控制设施、设备;
(三)大型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群、石窟寺)保护单位的看护或管理工作用房、安防及防灾减灾、管理监测设备和必要的环境整治等保护及利用设施。
四、关于规划编报要求
(一)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要将保障文物安全的设施建设作为重点优先考虑;
(二)坚持实事求是和勤俭办事的原则,各地应科学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合理制定建设规划。根据文物保护实际,结合本地财力状况,提出具体可行的项目,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排序,编列项目分年度实施计划及投资需求;
(三)中心文物库房的建设要立足本地实际,制订行之有效的馆藏文物集中保管措施,建立长效运作机制,切实把中心库房所在区域内,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馆藏文物,集中到中心库房保管。
(四)为保证规划项目顺利实施,地方政府要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因地方安排资金不落实造成资金缺口较大的项目,不能纳入本规划。
(五)请各市发展改革委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本次规划项目编制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研究确定申报单位和申报内容,逐项填写申报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对新建项目和1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五、其他注意事项
各市发展改革委和文物管理部门要认真参考《馆藏文物保存环境试行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要求,合理编制项目计划及概算。
请按上述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工作,于2005年11月25日以前将规划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本方式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文物局。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处 赵新勇 (87294125)
省文物局办公室 范桂强 (88536661)
电子邮箱: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处 xyzhao126@126.com
附件:一、抢救性文物保护设施项目建设“十一五”规划申报表(一)、(二);
二、(一)已经批准公布保护规划的大遗址、列入国家100处重点大遗址保护规划纲要编制计划的大遗址名单;(二)已经批准公布保护规划的古建筑群、石窟寺及列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保护单位;
三、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省级和地市级考古研究所名单;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文物 保护 规划 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11月21日印发
共印35份1135社会(附件).doc
1135社会(附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