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十一五”总体规划纲要草案
进行衔接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4〕43号)要求,为做好全省“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强化规划之间的衔接,使各级规划协调一致,形成合力,现就做好各市(区)总体规划与省上总体规划衔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将本地区总体规划纲要草案一式10份,在送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前不少于30个工作日内送我委进行衔接。
二、我委将就各市(区)各总体规划纲要草案中的重大约束性指标、需要省级以上政府投资数额较大和跨地区的重大工程,以及重大改革措施和重大政策与我省总体规划纲要草案进行衔接,并在收到各市(区)报送的总体规划纲要草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你们反馈衔接意见。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规划 工作 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11月22日印发
共印1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