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07年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
改造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
投资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2529号)精神,现将我省2007年“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具体项目及资金额度见附表)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名称、内容和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更改建设规模。
二、要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会同本级教育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项目符合有关建筑安全标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严禁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将项目概况信息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并参照“两基”攻坚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有关政策,切实做好减免“工程”建设收费的相关工作。
四、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必须纳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偿还拖欠的工程款。纳入本“工程”的各单体项目,不得同时申报或改换名称重复申报其它中央建设专项,严禁套取专项资金。
五、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将本投资计划抄送本级教育部门。
附件:2007年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中央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表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教育 国债 投资 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10月22日印发
共印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