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07年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
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
投资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市发展改革委: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2735号)精神,现将2007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投资计划(具体项目及资金额度见附表)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依照批准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进行建设。严禁未经批准变更建设内容或建设规模。
二、要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进行严格管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会同本地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各项目符合有关建筑安全标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严禁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将项目概况信息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必须纳入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按时完成投资,不得用于偿还拖欠的工程款。已获寄宿制工程中央专项补助的各单体项目,不得同时申报或改换名称重复申报其它中央建设专项,严禁套取专项资金。
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与当地有关部门一道,采取措施加快各项目的建设进度,并切实做好减免寄宿制工程建设收费的相关工作。
五、各有关市发展改革委将本投资计划转发本级教育、财政部门。
附件:2007年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表(不上网)
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教育 国债 投资 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财政厅、省统计局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10月30日印发
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