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落实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
落后产能企业淘汰任务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69号)公布了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名单(第一批)。其中,我省电石企业4户、铁合金企业4户、焦化(冶金焦)企业11户、兰炭企业113户。
为了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落到实处,现将名单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大意义
落后生产能力是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的源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既是把经济发展切实转入科学发展轨道的迫切需要,也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举措。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要从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加深对淘汰落后产能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顾全大局,因势利导,淘汰落后,化害为利,实现结构优化和节能减排。
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重点措施
1、对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凡列入国家2007年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的电石、铁合金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淘汰类电价,其用电价格在现有基础上每度电增加0.20元,直到落后产能彻底淘汰为止。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落到实处。
2、严格项目审批核准程序。新建或改扩建电石、铁合金、焦化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电石行业准入条件》、《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和《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省级以下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核准或备案,违者追究主管领导及经办人员责任。凡未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电力部门不予供电,金融部门不予提供信贷支持。
3、坚持“上大”与“关小”相结合。今后各设区市凡新上电石、铁合金、焦化项目,必须按照一定比例淘汰、关停落后小电石、小铁合金、小焦化,“关小”与“上大”同步实施,否则不予核准或备案新建项目。新建电石企业电石炉初始总容量必须达到10万千伏安及以上,其单台电石炉容量达到25000千伏安及以上;新建铁合金矿热电炉容量要达到25000千伏安及以上;新建和改扩建机焦炉炭化室高度必须达到4.3米及以上,年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上;新建兰炭项目准入规模年总能力达到60万吨及以上(单台炉5万吨及以上)。
4、对淘汰落后给予奖励。为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顺利实施,国家和省上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对淘汰落后的奖励。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发展改革委确定。
5、严禁落后产能异地转移。淘汰落后产能,以炉体等主要设施拆除、主要设备废毁为标准,要防止落后产能停而不汰,同时严格禁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坚决杜绝死灰复燃。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设区市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企业名单,落实相关责任,依法予以关停,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保、工交、安监、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抓好督促、检查、落实工作,确保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任务按期完成。
附件:1、电石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企业名单(陕西省)
2、铁合金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企业名单(陕西省)
3、焦化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企业名单(陕西省)
二OO七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生产能力 淘汰 企业名单 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11月2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