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禁止
落后生产能力转移流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禁止落后生产能力转移流动的通知》(发改产业[2007]2792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后生产能力是能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源头。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经济结构、实现节能减排的高度,充分认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对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意义。
二、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部署,认真做好电力、水泥、钢铁、焦化、铁合金、电石、造纸等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列入2007年淘汰计划的企业或生产线要在年底前如期淘汰。企业淘汰的主体装备和设施要进行拆除和废毁处理。已淘汰落后工艺装备的企业名单每年汇总一次,由省发展改革委在省内主要媒体上公告。
三、严格控制新上项目,坚决禁止引进和新建落后生产能力。对采用二手装备新建和改造扩建生产线的项目要进行重点审核。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要求的工艺装备、生产线,坚决不予核准。对引进、接纳、新建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关闭,坚决防止落后生产能力的流动和转移。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转发 生产能力 管理 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11月12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