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07-01093
发文字号: 陕发改工业〔2007〕1869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陕发改工业〔2007〕186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钢铁工业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07-12-10 16:03:00
陕发改工业〔2007〕186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钢铁工业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7-12-10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钢铁工业关停和淘汰
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市发展改革委:
  自今年4月27日国务院召开钢铁工业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议以来,全国各有关省(市区)都在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工作,我省也根据会议精神下发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关停和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87号)。现关停和淘汰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显现出部分问题:一是有的企业将属于淘汰类的设备稍加改造,扩大规模,躲避淘汰;二是一些企业只是暂时停产,并没有拆除落后设备和对场地进行平整,这些产能随时可以复产;三是个别企业将淘汰下来的设备转卖到其他地区;四是有的企业将应淘汰的炼铁小高炉转产国内产量已严重过剩的铸铁管,铁合金等产品。这些问题都削弱了关停和淘汰落后工作的努力成效。对此,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关停和淘汰落后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钢铁工业关停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的通知》(发改工业[2007]2761)精神,现对我省相关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严格执行淘汰落后钢铁产能标准。为了解决各地淘汰落后执行标准不尽一致,造成有的落后设备关而不拆、死灰复燃等问题,现将淘汰落后钢铁产能标准明确为:拆除高炉、转炉、电炉炉体以及配套的风机、烧结、烟囱等设备设施,且场地平整完毕。
  二、防止落后设备躲避淘汰。各市发改委要组织环保、土地等有关部门对落后产能淘汰工作进行实地督查,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设备拆除。拆除设备不得作为二手设备变卖,必须拆除解体并只能作为废钢铁原料。落后小高炉不允许转产铸管和铁合金等。落后设备不得通过由淘汰类改造为限制类等方式躲避淘汰。
  三、出具《拆除落后钢铁产能设备证明》。各地要按期淘汰本地落后产能。各市发改委在落后设备拆除后,要及时向我委报送《拆除落后钢铁产能设备证明》,注明设备所属企业、设备规模和产能、具体淘汰时间等。
  四、加大执法力度。环保部门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应依法令其立即停产。对到期未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工商部门要坚决吊销营业执照,质检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尤其是供电、供水部门要采取断电和停水等措施,迫使其退出市场。
  五、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各地要组织新闻单位对本地落后钢铁设备拆除现场进行报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对本地关停淘汰工作情况进行宣传;对企业弄虚作假,拖延、逃避淘汰的,要坚决曝光,并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罚。
  六、我委将根据实际工作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淘汰落后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对各地发展目标进行总体规划布局。

  附件:拆除落后钢铁产能设备证明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联系人:孙洁   电话:87294115)

主题词:工业  淘汰落后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工商局、质检局、环保局、工交办、冶金行业办。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12月10日印发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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