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物流企业营业税
差额纳税试点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自2005年起,经国家发改委推荐,国家税务总局先后确认了4批、394家物流企业纳入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试点工作成效明显,减轻了试点企业的税务负担,增强了企业实力,为物流业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在总结经验和评估绩效的基础上,国家发改委拟将试点工作常态化,使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试点政策,根据国家发改委具体要求,现将有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送程序
省发改委牵头全省物流企业的推荐工作,各市发改委负责本地物流备选企业的筛选、审查和汇总工作,各市对符合条件的备选企业汇总后于2009年9月20日前报省发改委运行调节处,我委审定后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报国家发改委。
二、试点企业基本条件
符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中关于物流的定义;具有运输、仓储等外包的经营业务;最近一年营业税及附加实际缴纳不低于100万元;无不良记录。
三、填表要求
各市对备选企业要按照附表一、二的要求填报推荐企业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并加盖公章。
四、及时掌握试点情况
各市发改委要及时掌握税收试点的情况和成效,对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要商当地税务机关妥善解决。重大情况及时向我委报告。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陕西省发展改革委运行调节处 程强松
电 话:029—87292450 13991185656
二○○九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物流 企业 纳税 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9月1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