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09-00602
发文字号: 陕发改运行〔2009〕1305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陕发改运行〔2009〕130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推荐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09-09-04 16:46:00
陕发改运行〔2009〕130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推荐工作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9-09-04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物流企业营业税
差额纳税试点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自2005年起,经国家发改委推荐,国家税务总局先后确认了4批、394家物流企业纳入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试点工作成效明显,减轻了试点企业的税务负担,增强了企业实力,为物流业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在总结经验和评估绩效的基础上,国家发改委拟将试点工作常态化,使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试点政策,根据国家发改委具体要求,现将有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送程序
  省发改委牵头全省物流企业的推荐工作,各市发改委负责本地物流备选企业的筛选、审查和汇总工作,各市对符合条件的备选企业汇总后于2009年9月20日前报省发改委运行调节处,我委审定后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报国家发改委。
  二、试点企业基本条件
  符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中关于物流的定义;具有运输、仓储等外包的经营业务;最近一年营业税及附加实际缴纳不低于100万元;无不良记录。
  三、填表要求
  各市对备选企业要按照附表一、二的要求填报推荐企业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并加盖公章。
  四、及时掌握试点情况
  各市发改委要及时掌握税收试点的情况和成效,对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要商当地税务机关妥善解决。重大情况及时向我委报告。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陕西省发展改革委运行调节处   程强松
  电  话:029—87292450  13991185656

  

                                              二○○九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物流  企业  纳税  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9月1日印发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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