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索 引 号: 11610000016000152G/2009-00620
发文字号: 陕发改农经〔2009〕1331号
发布机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标  题: 陕发改农经〔2009〕1331号  关于宝鸡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的批复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 2009-09-16 11:39:00
陕发改农经〔2009〕1331号  关于宝鸡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的批复
来源: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09-09-16

关于宝鸡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的批复

宝鸡市发展改革委、西部开发办、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
  你市《关于上报修编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情况的请示》(宝市发改农字[2009]305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市修编的《宝鸡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建设内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规划的范围和实施期
  《规划》范围为已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渭滨区、陈仓区、凤翔县、扶风县、麟游县、陇县、眉县、岐山县、千阳县、太白县、凤县12个县(区),涉及127个乡镇,11.67万户退耕农户,49.94万退耕农民。《规划》实施期为2008-2015年。
  二、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基本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计和长远发展问题,初步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长效机制,退耕农民的吃饭、烧柴、增收等生产生活环境有较大改善,使退耕区农民走向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文明的道路。
  (一)基本口粮田。通过坡改梯、小型淤地坝建设、田间小型水利设施配套、土壤改良、培肥地力等措施新建和改善基本口粮田105.6万亩,实现人均基本口粮田1.5亩以上;
  (二)农村能源。建设农村户用沼气、节柴灶、太阳灶等103.28万口(台、套),基本解决退耕农户的烧柴问题;
  (三)生态移民。退耕农户易地搬迁5490人;
  (四)后续产业。围绕农民持续增收,发展经济林、特色养殖业、特色种植业等后续产业,拓宽退耕农户增收渠道;
  (五)农民技能培训。开展退耕农民技能培训5.58万人次,引导退耕农民向高效就业渠道转移;
  (六)补植补造。对因自然因素损坏损毁的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进行补植补造,补植补造任务52.9万亩。
  三、投资及来源
  你市《规划》总投资13.28亿元,其中中央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7.83亿元,地方配套和农民投资投劳5.45亿元。分县(区)建设任务和投资见附表。
  四、加强规划实施衔接工作
  (一)基本口粮田建设要进一步突出重点,首先满足新增建设任务,争取覆盖所有具备条件的退耕农户。要做好与相关基本农田建设规划的衔接工作,避免重复建设。
  (二)农村能源建设要根据农村养殖业发展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农村能源建设的结构与规模,与现有沼气建设规划相衔接。大力发展太阳灶、节柴灶,实现农村多元用能、多能互补的能源利用结构。
  (三)生态移民范围要严格限定为退耕农户,并做好同现有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衔接;要充分考虑退耕农户意愿,进一步落实退耕农户搬迁在新生活区的土地等生产生活条件,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四)后续产业发展要以退耕集中地区为重点,与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相结合,以示范基地建设为主导,做好市场分析、目标定位,注意发挥规模效应,形成支柱产业,尽可能多地覆盖退耕农户。
  (五)退耕农民培训要在年度实施中进一步细化方案,紧密结合退耕农民生产和后续产业发展需要,提高农民生产技术水平。
  五、认真做好规划实施
  要按照省上关于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的意见,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规划实施放在重要位置,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市级政府重点是协调和指导,区、县政府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各级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协同作战。要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单项工程实施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评审。要加强项目管理,落实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积极组织引导退耕农民自主参加项目建设和管理,充分尊重和体现退耕农民意愿,让其直接受益。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加大各项资金整合力度,发挥项目聚集效应,推进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各项工程建设。

  附件:宝鸡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任务和投资表.xls


                                      发改委       财政厅

                                     农业厅      林业厅      水利厅

                                              二OO九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林业  退耕还林 规划   批复 
抄送:宝鸡市政府,宝鸡市各县(区)政府。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9月2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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