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及各扩权县发展改革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流通领域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和《陕西省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中央流通领域投资项目和省级服务业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加强管理,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
二、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要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管理、项目的竣工验收负全责;要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否则将依法严肃处理。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三、实行项目建设进度报表制。项目单位要在每季结束的5个工作日内向省发改委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同时抄报所在市发展改革委。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建设内容的,项目单位要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有关情况,说明原因并提出调整建议。省发展改革委将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四、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凡是国家和省上安排过资金的项目都要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单位要在项目建设竣工后向所在市、县发改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县发改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项目验收结果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省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对项目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项目 管理 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0月21日印发
共印50份